

文|康铭中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科特迪瓦检察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 科特迪瓦检察制度的组织架构
● 科特迪瓦检察机关的职能
科特迪瓦位于非洲西部,几内亚湾沿岸,其历史发展深受殖民统治影响。15 世纪起,葡萄牙、荷兰、法国等殖民者相继入侵。1893 年,科特迪瓦沦为法自治殖民地,在长达数十年的法国殖民统治期间,法国将其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引入科特迪瓦,其司法体系深受法国大陆法系的影响。
科特迪瓦检察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科特迪瓦在殖民时期直接移植了法国法律。1960年独立之后,在首任司法部长等领导人的推动下,科特迪瓦通过了1959年11月7日第59-230号法,设立“高等司法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行使对国家元首及政府成员的特别管辖权。科特迪瓦检察制度也在此期间确立,设在各级法院的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在进入1990年~2000年这一时期,根据科特迪瓦新宪法与若干法律改革,“高级司法理事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CSM)成为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机构,由总统、最高法院院长、国务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等组成,并参与检察官的任命、升迁与纪律审查。同时,2000年科特迪瓦新宪法还确立了更加明确的司法分权架构,将司法机关置于宪法保障的框架之下,同时设立了宪法委员会等监督机构。
2002年内战及2010年~2011年选举危机后,科特迪瓦司法体系面临严重挑战。为处理群体暴力与政治暴力事件,政府设立调查特别小组(Cellule spéciale d’enquête, CSE), 后演变为2013年的调查与预审特别小组(Cellule spéciale d’enquête et d’instruction, CSEI),并于2016年扩展为调查、预审及反恐特别小组(Cellule spéciale d’enquête, d’instruction et de lutte contre le terrorisme, CSEI-LCT),旨在提高恐怖主义调查的效率。
同一时期,人权组织与国际机构也多次指出科特迪瓦的司法系统存在如下问题:预审拘留滥用、陪审法院不定期召开、判决不公开说明、检察独立性不足等。为此,政府启动刑事诉讼法改革,加强程序正义和法律援助机制。
在2025年总统选举的背景下,司法系统再次被推上政治前沿。法院曾做出剥夺反对派领导人Tidjane Thiam选举资格的裁决,被批“司法政治化”。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因未能实现重大定罪,于2025年中关闭其阿比让办事处。
总体来看,科特迪瓦检察制度经历了从殖民承继、制度建构、危机挑战到改革调整的过程,其制度变迁紧密围绕政治稳定、司法改革与国际法标准展开。法国的宪法主义、议会体制与司法审查模式,对科特迪瓦的司法制度结构与职业检察官制度的起源具有决定性意义。
科特迪瓦检察制度的组织架构
科特迪瓦的检察机关(ministère public)是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结构严格遵循所承袭的法国大陆法系传统,内置于各级法院之中,作为法院的“对应单位”运作。具体层级包括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上诉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地方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此外,国家检察总署(Parquet Général de la République)作为检察系统的最高行政与政策统筹机构,通常由共和国检察总长(Procureur Général de la République) 或同等职务的首长领导,直接受司法部长(Garde des Sceaux, Ministre de la Justice) 及高级司法理事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的双重影响和监督。
在地方初审法院及其他同级别法院,由共和国检察官及其助理检察官(substituts)代表国家对轻罪或轻微案件提起公诉。在上诉法院由级别,由总检察长(Procureur Général)及其副手代表公共检察机关处理来自初审法院和刑事法庭的上诉案。在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总检察长(Procureur général près la Cour de cassation)及副检察长代表国家在最高法院审查法律问题或终审案件。
除开上述的三个级别,科特迪瓦的检察系统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机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调查、预审及反恐特别小组(Cellule spéciale d’enquête, d’instruction et de lutte contre le terrorisme, CSEI-LCT),该组织由阿比让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牵头管理,负责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相关刑事调查与起诉的任务。
共和国检察官是基层检察机构的负责人,在科特迪瓦的各个主要城市如阿比让、布瓦凯、达洛阿等均设有共和国检察官,其主要职能是在初审法院发表起诉、指控,并指导预审程序。总检察长则是检察系统中第二层级的二审检察负责人,监督上诉法院的诉讼事务,与初审法院检察官协作。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及总部团队处于检察系统的最高层级,主要负责跨级别法律监督、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参与宪法与行政案件。
除此之外,科特迪瓦还根据宪法设立了高级司法理事会(CSM),该理事会由总统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国务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外部专家和法官代表。负责检察官的任命、晋升与纪律处分,确保检察机关独立性。
科特迪瓦检察机关的职能
从检察机关最为核心的诉讼职权来看,科特迪瓦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侦查阶段,科特迪瓦检察机关被赋予了重要的权力,这些权力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具有关键作用。
检察机关有权对部分刑事案件进行自行侦查,特别是那些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案件。这种自行侦查的权力,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是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机制。检察机关有权要求警察提供案件的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保侦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检察机关还对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指导,提出合理的侦查建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为后续的起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科特迪瓦检察机关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仔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会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以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便会提起公诉,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在庭审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若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进行补充侦查。通过补充侦查,获取更多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最后到审判阶段,其工作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庭审中,检察官作为国家的代表,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检察官会通过出示证据、阐述法律依据等方式,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同时检察机关也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法院的审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科特迪瓦继承了法国大陆法系传统,该体系中的检察机关并不仅仅承担“打官司”的任务,还是“公共秩序与社会公益的法定看护人”。因此,检察机关享有一类 “超越诉讼活动”的法定权限,这使得其不仅在刑事庭、民事庭上有发言权,还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提前介入”或“脱离对抗”。
检察机关的非诉讼职能体现了其作为国家公共利益代表、社会秩序维护者以及弱势群体保护者的多重角色。这些非诉讼职能虽不直接参与法庭审理,但却深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构成现代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检察官不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还在收养、亲权剥夺、寄养等民事程序中扮演核心角色,代表国家监督家庭环境、保护儿童权益。此外,在涉及精神障碍或严重认知障碍成年人案件中,检察机关亦可依法启动监护程序,监督其法定代理人的行为,确保其民事权利不被侵害。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检察机关拥有对社会重大活动(如宗教集会、选举示威等)中的行政行为发表法律建议的权力,履行类似“中立法律协调人”的功能,防止行政滥权或治安冲突升级为司法危机。近年来,检察机关还逐渐涉足环境与公益领域,在打击非法采伐、污染事件中提出法律意见,与环境执法机构合作推动生态法治建设。在民事身份程序方面,诸如收养申请、婚姻撤销、性别登记纠正等,检察官需出具法律意见,保障裁判符合法律精神与社会伦理。而在国家制度运行层面,检察机关在特定场合被邀请参与宪法性事务的审查或表达意见,如选举候选人资格、宪法条文适用解释等。此外,检察官还负有执行国家司法政策的任务,具体包括制定地方打击犯罪重点方向、监督下级检察官资源配置,并通过公众宣传、法治教育等方式推动法律普及,尤其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防治家庭暴力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社会功能。这些非诉讼职能不仅丰富了检察机关的制度角色,也使其逐步转型为国家治理体系中兼具法律监督、公共参与和社会调解职能的综合型法律机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