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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药品和医疗器械准入与销售法解读

2026年3月

3月封面文章

非洲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准入与销售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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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江龙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康铭中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导读

加纳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准入与销售的主要法律是《公共卫生法》《医疗器械注册指南》《医疗器械进口指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指南》等

准入制度

● 销售制度

● 违反的法律后果

 


 

加纳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准入与销售的基本法是《2012年公共卫生法》(Act 851),辅以《医疗器械注册指南》《医疗器械进口指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指南》等配套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准入制度

(一)药品准入制度
外国药品进入加纳市场的前提,是严格遵循《2012年公共卫生法》第七部分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uthorization,FDA)相关指南所确立的监管体系。该体系以加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核心机构,负责药品的注册审批、生产与进口许可、市场监督及合规管理,其下设的食品药品实验室承担药品质量检验、安全性与有效性验证任务,是保障药品质控的关键技术支撑。

药品注册是加纳市场准入的核心程序。任何药品(包括正统药、草药、顺势疗法药物)在上市销售前均必须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批准的核心标准包括产品符合既定安全标准、质量可控、具有明确疗效,且生产过程遵循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cGMP)。对于进口药品,申请企业需提交原产国药品注册证书、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技术文档(含成分、配方、生产工艺、稳定性数据等)、临床实验报告或相关科学文献,同时需指定加纳本地注册的法人实体作为代理人,承担产品监测、沟通、召回及技术支持等责任。申请文件需以英文提交,格式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经审查通过后颁发注册证书;若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提出申诉。

除注册要求外,药品的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均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进口药品需在注册后申请进口许可,且产品抵达加纳港口时需保留至少60% 的保质期(保质期不足24个月的产品需保留80%以上),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员的现场检验。对于草药和传统药物,注册时还需额外提交原料来源证明、传统使用依据及安全性评估报告。药品标签需包含通用名、商品名、制造商信息、成分、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保质期等核心信息,且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表述。

(二)医疗器械准入制度
加纳医疗器械准入制度以《2012年公共卫生法》第七部分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指南》和《医疗器械进口指南》为核心依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审批、进口监管及市场合规监督,核心目标是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

医疗器械注册是市场准入的法定要求,任何拟在加纳销售的医疗器械(包括人体用和兽医用)均须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且注册前需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共分四类,第一类风险最低,第四类风险最高)。注册申请人可为制造商或进口商,非加纳居民必须指定本地注册的法人实体作为代理人,代理人需承担产品上市后监测、召回协调、合规沟通等义务。申请材料需包括产品分类证明、技术文档(含设计规格、性能指标、生物相容性数据、软件验证报告等)、符合性声明、生产企业 cGMP 证明、样品(如避孕套需提交1600份 / 批次样品供检验),高风险器械(如植入式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还需提交临床评价报告或临床试验数据。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包括文件审核、样品检验、生产场所核查)通过后,颁发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内若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预期用途等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申请变更注册。

进口监管是医疗器械准入的重要环节。进口商需持有效的产品注册证书申请进口许可,进口许可仅在当年有效,且需随货向海关提交许可文件;每批次进口产品需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验,避孕套等特殊产品还需进行批次逐一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医疗器械标签需以英文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信息、注册编号、批次号、保质期、使用说明、警示信息等,植入式器械还需标注唯一识别码。此外,医疗器械广告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不得宣传用于《2012年公共卫生法》第五附表所列疾病的治疗或治愈,且不得含有“安全无风险”“疗效保证”等绝对化表述。

 

销售制度

(一)药品销售规定
在加纳,药品销售以严格的许可与分类管理制度为核心,《2012年公共卫生法》第七部分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法规确立了“持证经营、分类销售、全程追溯”的基本原则,任何药品销售活动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许可要求与行为规范。药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经营主体,均需事先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且经营场所需符合良好仓储、卫生及质量管控标准,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

在分销与批发环节,从事药品批发的企业须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发许可证,经营场所需配备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确保药品储存条件达标),并在注册药剂师或经批准的专业人员持续监督下运营。批发商负有全程追溯义务,需完整记录药品的采购来源、销售去向、批号、有效期及数量等信息,确保供应链可查可追溯。同时,批发和进口的药品需满足保质期要求——抵达销售环节时需保留至少60%的保质期(保质期不足24个月的产品需保留80%以上),严禁流通过期或临近失效的药品。此外,批发企业不得销售未注册、假冒伪劣、成分不符或污染变质的药品,且需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定期抽查与合规检查。

在零售环节,药品实行分类销售管理,根据风险等级分为处方药、药剂师指导药品(P类)和非处方药(OTC类)。处方药仅可凭注册医疗、牙科或兽医从业者开具的有效处方,由注册药剂师或在其直接监督下的人员销售,且需留存处方记录备查;药剂师指导药品可在无处方情况下由注册药剂师直接销售,但需向消费者提供用药指导并记录销售信息;非处方类药品可通过持牌药房、超市等合规渠道销售,但销售者需具备基本用药咨询能力。对未成年人购买药品有严格限制,不得向未满18岁者出售可能危害其健康的药品(如含酒精类药品、精神类药品),销售疑似未成年人购买风险药品时,需核实其年龄证明。

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加纳法律明确禁止销售未注册、假冒、掺假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药品标签需清晰标注通用名、商品名、制造商信息、注册编号、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禁忌及警示信息,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表述。药品广告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处方药不得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类药品广告不得涉及《2012年公共卫生法》第五附表所列疾病的治疗或治愈,且需包含“本广告经 FDA 批准”字样。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风险或不符合公共利益,有权责令暂停销售、召回产品,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二)医疗器械销售规定
加纳医疗器械销售制度以《2012年公共卫生法》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指南》《医疗器械进口指南》为依据,核心遵循 “注册准入、持证销售、风险分级” 原则,所有拟销售的医疗器械需先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销售主体需取得相应经营许可,销售行为需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销售主体资质方面,从事医疗器械批发、零售、进口的企业或个人,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相应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需符合产品储存、保管的技术要求(如无菌器械需具备无菌储存条件),并配备熟悉产品特性的专业人员。进口医疗器械的销售主体还需持有有效的进口许可,每批次进口产品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避孕套等特殊产品需进行批次逐一检测,未通过检验的产品不得流入市场。

销售分类管理方面,根据医疗器械四类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销售管控:低风险的第一类器械(如普通医用口罩、医用棉签)可通过持牌药店、超市等合规渠道销售;中高风险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器械(如诊断试剂、植入式器械配件)需在注册医疗专业人员指导下销售,部分产品需凭处方购买;高风险的第四类器械(如心脏瓣膜、人工关节等植入式器械)仅可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授权经销商销售,且需向购买方提供产品注册证书复印件、使用说明书及售后保障承诺。

销售行为规范方面,严禁销售未注册、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产品标签需以英文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品牌名称、注册编号、批号、有效期、使用范围、警示信息及制造商信息,植入式器械还需标注唯一识别码。医疗器械广告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不得宣传用于治疗《2012年公共卫生法》第五附表所列疾病,不得含有“绝对安全”“疗效保证”等绝对化表述,也不得通过价格竞争、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销售。销售者需留存销售记录,包括购买方信息、产品批号、销售日期等,确保产品可追溯,同时需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市场抽检与合规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启动召回程序。

 

违反的法律后果

(一)药品方面违法后果
加纳针对药品相关违法行为建立了覆盖全流程的严厉法律责任体系,《2012年公共卫生法》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进口、销售、广告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均需承担刑事、行政双重责任,核心以保护公共健康为导向。

在注册与准入环节,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销售未注册药品、提交虚假注册材料或隐瞒产品关键信息(如成分、安全性数据)的,构成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少于7500个处罚单位、不超过15000个处罚单位的罚款,或不少于 15 年、不超过 25 年的监禁,情节严重的可二者并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药品临床试验,或临床试验未遵守知情同意、安全监测要求的,同样面临上述刑事处罚,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立即终止试验并查封相关产品。

在生产与流通环节,违法情形及后果差异化明确:生产、销售掺假、假冒伪劣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处与未注册药品同等的刑事处罚;销售过期药品、未按规定保留保质期的药品,或在未经许可的场所销售药品的,可处不超过1000个处罚单位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再次违法的处罚加倍;批发商未履行追溯义务、未记录药品来源与去向的,可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进口未取得进口许可的药品,或逃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的,药品将被没收销毁,进口商需承担销毁费用,同时面临刑事处罚。

在广告与宣传环节,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广告含有虚假或误导性表述、处方药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或广告涉及《2012年公共卫生法》第五附表所列疾病的治疗或治愈的,可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产品注册证书或经营许可证;若广告行为构成欺诈,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向未成年人违法销售风险药品(如精神类药品、含酒精药品)的,可处罚款或短期监禁,屡犯者吊销销售许可。

行政责任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对违法行为采取暂停产品注册、吊销生产 / 进口 / 销售许可证、责令召回问题药品、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等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医疗器械方面违法后果
加纳针对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以《2012年公共卫生法》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指南为依据,与产品风险等级、违法情节挂钩,设置了刑事与行政并重的处罚机制,覆盖注册、生产、进口、销售、广告全环节。

在注册与准入环节,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擅自销售医疗器械、提交虚假注册材料(如伪造安全性数据、隐瞒产品设计缺陷)或未按规定完成变更注册即销售变更后产品的,构成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少于7500个处罚单位、不超过15000个处罚单位的罚款,或不少于15年、不超过25年的监禁,二者可并处。对高风险第四类器械(如植入式器械)的无证销售行为,处罚力度将依法从重。

在生产与销售环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性能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处与无证销售同等的刑事处罚;销售未取得进口许可的医疗器械、逃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次检验(如避孕套未按要求完成逐批次检测)的,产品将被没收销毁,经营者需承担销毁费用,同时面临刑事处罚;未按分类管理要求销售高风险医疗器械(如向非医疗机构销售第四类器械)的,可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销售者未留存销售记录、未履行追溯义务的,将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并暂停销售资格。

在广告与标签环节,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含有 “绝对安全”“疗效保证” 等绝对化表述、宣传用于治疗《2012年公共卫生法》第五附表所列疾病的,或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注册编号、警示信息等核心内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责令停止广告发布、限期整改,并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产品注册证书,若涉及欺诈公众,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对违法主体采取暂停产品注册、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对本地生产企业,还可查封生产场所、没收生产设备;对拒不配合监管检查、阻碍执法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