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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气候变化法》:立法、实施与影响

2026年6月

6月封面文章

非洲国家气候治理迈入专门立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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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蓬《应对气候变化法》解读与应对  / 卡斯(Kaze Armel) 焦叶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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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里求斯《气候变化法》:立法、实施与影响 / 刘征峰
● 尼日利亚《气候变化法》:制度创新与实施挑战 / 王澍泓
● 南非《气候变化法》:演进、实施与合规建议 / 张小虎  陈可鑫
●《乌干达国家气候变化条例》分析与风险提示 / 黄锦洋
● 津巴布韦《气候变化管理法案》与碳交易制度分析 / 陈嘉莹
● 赞比亚《绿色经济与气候变化法》:规制、风险与应对 / 熊哲

文|刘征峰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中非研究院硕士生

 

导读

毛里求斯《气候变化法》确立了国家绿色转型的法律框架,为企业在光伏、储能及气候韧性基建领域带来投资机遇,但提升了环评、监测与碳排放报告的合规门槛

立法进程

● 实施机构

● 特色制度

● 法律风险与应对建议

 


 

对于印度洋上的岛国毛里求斯,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热带气旋加剧、珊瑚群白化等问题,直接影响该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土安全。2020年11月,毛里求斯出台《气候变化法》,标志着该国气候治理从分散的国际承诺和政策倡议,进入本国立法应对的新阶段,法律明确要求将毛里求斯建成气候韧性强、低碳排放的国家。该法搭建起法律框架,重构国内气候治理模式,还为国际投资者展示清晰的市场情况和绿色规则。

 

立法进程

毛里求斯气候立法与自身地理脆弱、国际气候共识密切关联,海平面上升侵蚀国家海岸线,海洋温度上升让珊瑚群大规模白化。因此,毛里求斯参加并遵守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在《气候变化法》出台前,国内的气候应对行动主要依靠部门政策或者国际项目来推动,缺少国内法的统筹、赋权和规制,导致治理气候出现权责不统一、执行力不够等问题。

据此,毛里求斯启动系统性气候立法,《气候变化法》于2020年经议会通过,2021年4月22日正式生效。立法过程体现程序正义导向,规定政府各部门制定气候相关战略和政策时,须征求公众建议,以确保立法的民主性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度。本法分七个部分,分别为总则、部际气候变化委员会、气候变化部、气候变化委员会、气候变化措施、法律在罗德里格斯岛的适用、附则,形成了从目标设定、机构建立、战略规划到具体实施、监测报告的完整体系。值得注意的是,本法在第七部分的相应修订条款中,同步修改了《海滩管理局法》《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法》等七部现行法律,将气候变化的考量系统纳入国家发展主干决策流程。这种修订模式,让气候治理要求真正落地到环境管理、土地利用、旅游开发和基建审批等核心环节,避免了新法与旧法之间的脱节。

 

实施机构

《气候变化法》清晰划分了责任与权力,既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也考虑到罗德里格斯岛等自治地区的特殊性。同时,法律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各部门制定气候政策时须征求公众意见,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气候事务,形成了全国覆盖、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其中,政治领导、行政执行、技术咨询是三大核心。

(一)部际气候变化委员会是最高管理机构
根据法案第4条设立的部际气候变化委员会由相关部长组成。该委员会负责设定国家气候目标、制定宏观政策、协调跨部门行动、监督项目进展。该机构的设立有助于解决过去政出多门、难以协调的问题,确保气候行动在国家最高行政层面统一指挥。

(二)气候变化部是行政管理核心机构
该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把国家战略变成实际行动。根据法案第8条,气候变化部的法定职责包括:在各相关部门推广适应和减缓措施;制定和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相关政策、项目、战略、计划、行动计划,并监督实施等。每年编制并公布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是其法定关键职责。气候变化部是整个气候治理体系的运转核心。

(三)气候变化委员会是专业技术支撑与跨领域资源协调机构
其成员涵盖相关部委代表、专业机构人员以及由部长任命的民间与私营部门专家。根据法案第11条,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包括:就农业、航空、能源、工业、废弃物等行业的温室气体监测控制方法提出建议;就农业、生物多样性、沿海区域、渔业等领域的气候脆弱性与风险评估及适应方法提出建议;就气候变化对人权和脆弱社区不利影响的监测提出建议;协调捐助资金等各方资源的统筹使用。

(四)专门设立罗德里格斯气候变化委员会
考虑到自治岛屿罗德里格斯的特殊性,法案第六部分规定设立该委员会,负责在岛上制定实施本地化气候战略。法律授权相关机构要求公共或私营机构履行气候风险评估、纳入战略规划、报告排放数据等责任,将监管和报告要求覆盖到社会经济各个层面。

 

特色制度

《气候变化法》创设了若干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企业赴毛里求斯投资时必须面对的法律环境。

(一)嵌入式环评制度
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法律强制要求所有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包含三方面内容:气候脆弱性评估,分析项目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敏感程度;适应性措施,提出应对气候风险的方案;温室气体排放估算,量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这意味着企业投资基建、旅游、制造等项目时,环评审批周期和成本将显著增加,且环评报告的专业性要求大幅提高。

(二)规划强制纳入制度
《规划和开发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时,必须将气候变化因素作为强制性考量指标。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项目选址、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可能受到新的气候约束。

(三)机构指令与执法制度
法律授权相关执法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法执行。根据UNEP摘要,气候变化部门可要求相关机构履行风险评估、数据报告等义务,并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这一制度将监管触角延伸至所有市场主体。

(四)罗德里格斯岛特殊适用制度
法律第六部分为自治岛屿罗德里格斯设立专门的气候变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适合该岛特殊情况的气候战略。企业在罗岛投资时,需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该岛制定的本地化规则。

(五)公众参与制度
法律第19条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气候相关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时,必须征求公众意见。这意味着企业的投资项目如果涉及气候议题,可能面临公众咨询程序,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将对项目审批产生影响。

 

法律风险与应对建议

《气候变化法》实施后,企业在毛里求斯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已从市场风险转向法律合规风险,需要系统应对。

(一)环评合规风险
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环评报告未包含气候脆弱性评估或温室气体排放估算,导致审批被拒;应对建议:在项目前期引入专业环境咨询机构,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环评报告;预留充足的环评审批时间;在设计阶段即考虑气候适应性,将防护措施纳入工程预算。

(二)监测报告风险
法律要求企业建立内部温室气体监测系统,并定期提交排放数据。主要风险包括:未建立监测系统或数据不完整,被认定为未履行法定义务;报告逾期或使用非指定格式,面临处罚;数据真实性存疑,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应对建议: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参照法律规定的监测方法学建立数据台账;制定报告提交时间表,提前启动编制工作;引入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数据进行验证。

(三)执法遵从风险
执法机构有权要求企业开展气候风险评估或提交特定数据。风险在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要求,构成违法;对要求内容理解偏差,执行不到位;要求超出企业能力,无法按期完成。应对建议:收到要求后立即组织法务和技术团队研读,明确具体要求;如无法按期完成,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延期;建立执行档案,留存全部过程文件以备核查。

(四)跨部门协调风险
由于气候治理涉及多个部门,企业可能面临多头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应对建议:指定专人负责跨部门协调,建立与各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渠道;在项目启动前召开跨部门预审会,明确各部门的核心关切和审批节点。

(五)公众参与风险
法律要求的公众咨询程序可能被当地社区或环保组织利用,对项目提出异议。风险包括:公众咨询程序存在瑕疵,被质疑合法性;社区反对意见强烈,导致项目停滞。应对建议:在项目设计阶段即与当地社区沟通,了解关切并纳入设计方案;聘请本地公关顾问协助开展公众咨询,确保程序合规;建立社区利益共享机制,争取社区支持。

(六)处罚风险
根据法案第28条,违法行为可处以不超过500,000卢比的罚款和不超过8年的监禁。触发处罚的行为包括:阻碍执法、未按时提交报告、提交虚假信息、不执行相关要求等。应对建议:将法律处罚条款纳入企业内部合规手册,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内部审计机制,每季度自查合规状况;与本地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获取及时的法律指导。

综上,毛里求斯《气候变化法》作为该国绿色发展的基本法,既创造了能源转型和基建投资的市场机遇,也构建了严格的法律合规框架。企业应准确认识该法创设的特色制度,系统评估环评、监测、执法遵从等法律风险,将合规管理纳入投资决策和项目运营的全过程,在把握绿色机遇的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非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合作机制研究”(23BGJ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