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洪永红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中非研究院首席专家 吴江龙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导读
●外国电子商务企业在坦桑尼亚的准入条件与程序
● 对外国电子商务投资的保障与激励政策
● 对外国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交易与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 第三方商家管理与平台高管的连带责任
坦桑尼亚是东非地区的人口大国,且受益于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持续建设,其数字经济市场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跨境电商、B2B/B2C交易平台及独立站企业正逐渐重视坦桑尼亚电子商务市场,将其视为深耕东非市场的重要增长节点和区域贸易切入点。为了在当地打造具备吸引力与确定性的营商环境,坦桑尼亚不仅赋予了外国电商企业投资保障,同时也对其在数据出境、系统互联、消费者保护及平台反垄断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属地化合规要求。
外国电子商务企业在坦桑尼亚的准入条件与程序
在坦桑尼亚设立外国电子商务企业,首先必须满足法定的外资准入门槛条件。根据《坦桑尼亚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包括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或外资持股超过50%的本地公司)若要享受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anzania Investment Centre,TIC)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及各项投资保护,其最低投资资本不得低于50万美元。在行业准入方面,外资电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电子交易法》与《电子与邮政通信法》的规定:如果该外国电商平台涉及密码服务及电子认证服务,或在当地提供网络应用服务与内容服务,必须向包括坦桑尼亚通信监管局(Tanzania Communications Regulatory Authority,TCRA)在内的监管机构申请特定许可,并向当局证明其具备开展此类业务的财务与技术能力,绝不允许无证经营。
满足准入条件后,外国电商企业需根据《坦桑尼亚公司法》履行注册程序以确立其在坦桑尼亚的合法商业地位。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当地成立由一人或多人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若设为私人公司,需在章程中限制股份转让且股东不超过50人),或者直接作为“在坦桑尼亚设立营业地点的外国公司”进行注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其组织大纲与章程、首任董事与秘书的详细资料,并严格依法披露“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s)”,包括其国籍、护照号、占股性质及是否为政治敏感人物等信息。若作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注册,还需额外提交在坦桑尼亚境内授权代表的信息,注册处审核合规后将颁发公司成立或注册证书。
在取得商业主体资格并完成通信与电子业务的专项审批后,外国电子商务企业将依法享有《坦桑尼亚投资法》赋予外籍投资者的专属权利与保护。法律明确保障外国电商企业有权通过授权经销商银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无条件汇出其投资产生的净利润、股息以及外籍员工的薪金;同时,法律承诺保护外资免受无偿征用或国有化(除非基于法定程序并给予公平、充分且及时的补偿)。此外,外国电商企业依法享有外籍人员的移民配额,并在央行核准的额度内有权从当地银行获取信贷。在整个业务落地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可依法要求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协调各政府部门,协助获取各类所需的许可证、批准及授权。
对外国电子商务投资的保障与激励政策
为了消除外国电商企业对新兴市场的担忧,坦桑尼亚通过一系列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财产与竞争保障。
建设本地海外仓、自建物流体系及部署本地服务器,需要外国电商企业投入大量重资产。《坦桑尼亚投资法》第29条为这些资产提供了免受无偿国有化或征收的法律保护。即使在出于公共利益并依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征收的极端情况下,政府也必须支付公平、充分和及时的补偿。同时,《投资法》第28条明确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授权银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无条件汇出其电商平台产生的净利润、股息以及合法转让业务的收益,确保了跨境电商资本的自由流转。
外国初创电商平台在进入坦桑尼亚市场时,最担心的往往是遭到本地既有寡头的不正当排挤。2024年《公平竞争(修正)法》第10条明确禁止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利润压榨”及损害竞争的“忠诚折扣(Loyalty discount)”等行为。这为外国电商平台提供了一个免受本土企业恶意价格战绞杀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当外国电商企业在当地发展壮大,计划收购本地物流网络或支付网关时,其并购行为将接受竞争委员会的审查。《公平竞争(修正)法》新增的第11条为此类资本扩张提供了“实质性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如果外国电商能够证明其并购有助于提升坦桑尼亚的出口能力、促进技术转让或增加当地就业,监管机构可予以批准。这一条款为技术导向型的中国电商平台在非洲的深度扎根提供了极大的政策利好。
对外国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交易与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在完成设立并获得投资保障后,外国电商平台在其前端交易设计与日常营运中,必须全面内化《电子交易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保护义务。
根据《电子交易法》第29条规定,电商平台作为供应商,必须向消费者披露全名、法律地位、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完整描述商品或服务及价格详情。在平台的购物车结算界面设计上,法律强制要求平台在消费者最终提交订单前,必须提供审查整笔电子交易、纠正输入错误以及撤回交易的机会。根据《电子交易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如果电商的自动化下单程序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在提交指令前核对订单信息的权利,或未建立明确的更正机制,导致消费者发出了包含录入错误的操作指令,则消费者有权主张撤销该笔交易指令,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针对线上购物无法体验实物的弊端,《电子交易法》第31条赋予了消费者单方取消权。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7天内,若未获取实质利益,有权取消购买协议。消费者需承担退货的直接运费,而外国电商平台必须在交易取消后的30日内全额退款。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可以在退换货政策中明示部分法定豁免类目,例如:依照消费者规格定制的商品、性质上无法退换或易变质的商品等不适用此项退货权。
在订单履约方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电商平台必须在收到订单后30天内将商品交付消费者。若平台因商品无货无法履约,必须在30天内通知消费者并完成退款。
外国电商企业在进行“黑色星期五(Black Friday)”等大型促销活动时,常利用短信或邮件进行“轰炸式”营销。《电子交易法》对此设定了严格的红线:外国电商企业在利用短信、邮件等电子渠道开展营销活动时,必须履行事先授权义务,即仅能向已明确表示同意接收此类信息的消费者发送商业推广内容。根据该法第33条,企业应当在电子通信中明确披露发送方身份,并提供便捷、有效的“拒收(opt-out)”途径,以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法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电子交易法》及《网络犯罪法》的相关罚则,未履行披露义务或拒不提供退订功能的商业通信行为,除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若行为情节严重且持续骚扰用户,可能被认定为破坏电子通信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可处以行政罚款。此外,若企业负责人对于此类违规操作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建立合规预防机制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网络犯罪法》第49条,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第三方商家管理与平台高管的连带责任
对于采用B2B2C模式的外国电商企业而言,如何管理平台上成千上万的第三方本地或跨境卖家,是决定企业在坦桑尼亚生死存亡的关键合规环节。
为争夺价格优势,部分外国电商平台习惯于强迫商家签署“全网最低价”协议。然而,根据《公平竞争(修正)法》第10条规定,法律严禁平台与转售商之间达成直接或间接固定最低售价的垂直协议。外国电商平台如果试图控制平台上第三方的商品售价,将构成犯罪。法律仅允许平台向商家“推荐”最低转售价格,前提是平台必须向商家声明该建议不具约束力,且需在商品上明确标注推荐价格。
如果平台上的第三方卖家发布了假冒伪劣商品或触犯当地法律的煽动性内容,外国电商平台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网络犯罪法》为平台设立了“避风港”免责原则。法律规定,平台没有一般性的义务去监控其传输或存储的数据,也无需主动寻找表明平台内存在非法活动的事实。但这一免责机制的前提是:外国电商平台必须建立标准化的“通知—删除”程序。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可向平台提交格式完备的通知以举报侵权或非法材料。平台在收到此类通知或法院命令后,必须立即删除或禁用对该信息的访问。如果外国电商平台无视下架通知并拒绝采取行动,它将被依法视为该非法内容的直接发布者,从而承担网络犯罪的直接法律责任。
根据坦桑尼亚《网络犯罪法》第49条,电子商务平台若因纵容非法活动被定罪,则在犯罪发生时承担管理职责的董事、高级职员等人员,将被推定承担同等法律责任。此条文确立了严格的高管连带责任追究机制,旨在强化企业法人治理的合规性。为规避上述高管个人刑事风险,外国电商企业必须在坦桑尼亚落地过程中,由管理层主导建立一套包含内部合规审计、员工行为规范及应急响应在内的全方位合规体系,以通过展示完善的勤勉尽责义务履行记录,构成针对该推定责任的有效法律抗辩。
【本文系湘潭大学课题《坦桑尼亚电子商务企业的准入与合规监管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