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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ADA《仲裁统一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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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 
60年的追求与30年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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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伟东  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导读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修订后的《仲裁统一法》吸收了国际上仲裁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时考虑到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体现出鲜明的亮点,为中国投资者解决在该地区的民商事及投资争议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方式 

扩大了仲裁范围

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认可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便利了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对中国投资者意义重大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部长委员会在2017年11月23日在几内亚首都科纳克里通过了修订后的《仲裁统一法》。该法将取代1999年3月11日颁布的《仲裁统一法》,并在2018年3月15日生效。新的《仲裁统一法》在原法基础上,根据OHADA地区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了修订,引进了一些创新性规定,为该地区创建了良好的仲裁环境,推动了争议的高效解决,改善了该地区的营商环境。修订后的《仲裁统一法》呈现很多精彩亮点。

 

扩大了仲裁范围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自成立以来,已通过十部统一法,涉及商事众多领域,有效改善了该地区的营商环境,吸引了大量投资,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但同时在地区产生大量涉及统一法的各类争议。为使这些争议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就需要扩大仲裁范围,将相关争议纳入仲裁解决范围。为此,《仲裁统一法》第2条规定,能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不限于商事事项,任何涉及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的事项均可提交仲裁。这表明,对于任何不涉及需要公共机构干预的权利的争议都可进行仲裁。该法第2条还特别规定,也可针对国家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公司提起仲裁,不论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此类公共机构或实体不能以本国国内法的规定、自身缺乏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来主张所涉争议不能提交仲裁。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公共合同如PPP项目合同等争议也明确纳入仲裁范围。这对于外国投资者是非常有利的规定。因为外国投资者在该地区的投资主要是公共工程类投资,如基础设施、供水、垃圾处理、矿业开采等,这一规定可以使外国投资者诉诸仲裁方式解决与当地政府机构之间的公共合同争议。

OHADA各成员国作为资本输入国,在投资管理方面会与外国投资者发生大量投资争议。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近几年的投资案例统计数据来看,外国投资者与非洲国家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数量将近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并且有很多投资争议涉及OHADA成员国。为了推动此类投资争议在OHADA成员国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统一法》还大胆突破了仲裁协议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明确规定当事人除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外,也可以根据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尤其是投资法或双边、多边投资协定提起仲裁。这样,即使外国投资者与OHADA成员国政府之间的投资合同没有约定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只要OHADA成员国的投资法、或OHADA成员国签订或参与的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有相关仲裁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就可利用此类规定针对成员国政府提起仲裁程序,这极大拓展了仲裁的利用范围。

 

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有仲裁程序的进行。现代仲裁立法都会给予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极大尊重,强调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仲裁统一法》的很多规定都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基本贯穿了仲裁的所有程序。首先,仲裁程序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才能启动。对于特殊类型的当事人,如国家、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实体,此类仲裁的意思表示也可包含在相关投资法、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其次,根据《仲裁统一法》,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后,可以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审理的期限、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裁决书作出的程序和形式。最后,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可以约定放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也可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约定重新仲裁。这些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根据争议的情况对仲裁相关事项作出相应安排,能够使争议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

 

认可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是仲裁大厦的基石,它决定着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程序的开展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为此,现代的仲裁立法都给予仲裁协议独立地位,确保仲裁协议不因合同的效力而受到影响。《仲裁统一法》第4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当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样就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从而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由于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仲裁协议自身的效力必须有相应的标准予以确定。《仲裁统一法》分别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必须根据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进行解释,而不得参照任何国内法。这就表明在仲裁协议实质要件判断上,《仲裁统一法》采用了“实体标准”而不是“冲突法标准”,这一做法采纳了法国最新仲裁法的规定,非常有利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即只要当事人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就应被认定为实质有效。对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仲裁统一法》也采用了非常宽泛的标准。仲裁协议不但可以采用通常的书面形式,也能采用能证明其存在的任何其他形式,如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媒介形式达成;而且仲裁协议还可以通过参照规定有此类协议的某一文件来证明,如当事人通过往来邮件或函电提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等。因此,根据这些规定,仲裁协议效力会在最大程度得到确认。《仲裁统一法》第13条还明确规定,独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这样,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合理期望会得到最大维护。

 

便利了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如果仲裁裁决作出后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就会形同废纸,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仲裁统一法》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和有力保障。根据该法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对所解决的争议具有既判力,是确定的和终局的,当事人不得以任何事实或法律理由对其提出上诉。另外,该法还特别规定,当事人还可约定放弃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这就进一步保障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放弃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他就必须在裁决作出后1个月内在仲裁地的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申请。成员国国内法院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撤销一项仲裁裁决:(1)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已经过期;(2)未按程序组成仲裁庭或指定独任仲裁员;(3)仲裁庭未按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4)没有遵守适正当程序原则;(5)仲裁裁决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或(6)仲裁裁决未说明所依据的理由。可见,《仲裁统一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十分有限,这也可以最大限度确保仲裁裁决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得到成员国国内法院的支持,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就可向相关成员国法院申请签发裁决执行令。如果仲裁裁决没有明显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法院就会签发执行令。《仲裁统一法》将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裁决明显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情况,这样的规定显然比《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标准还要宽松。这就可以确保根据《仲裁统一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所有OHADA成员国内最大程度得到执行。

 

对中国投资者意义重大   

OHADA的17个成员国中,很多成员国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非常丰富。中国和很多成员国的经济互补性很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经贸和投资联系。例如,中国在一些成员国如乍得、尼日尔、贝宁、几内亚、刚果(金)等有规模较大的石油或矿产资源项目。近年来,中国投资者和一些成员国政府之间经常有投资争议发生,各类民商事争议也不断增加。但中国仅和刚果(布)、赤道几内亚、加蓬、马里和喀麦隆等5个成员国存在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国和贝宁、乍得、刚果(金)、科特迪瓦、几内亚等5个成员国虽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但至今尚未生效。中国至今未和OHADA任何成员国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这种状况不利于中国和成员国之间投资争议和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考虑到这种状况,笔者曾多次呼吁最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中非之间的投资和民商事争议。如前所述,《仲裁统一法》为OHADAD地区创建了现代化的仲裁法律框架。而且OHADA成员国为实现仲裁的“非洲化”,还设立了很多设施良好的仲裁机构,如贝宁工商会仲裁、调停和调解中心,乍得仲裁和调解中心,刚果(金)国家仲裁、调停和调解中心以及刚果(金)仲裁中心等。这为中国投资者在OHADA地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各类投资、民商事争议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中国投资者应积极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妥善解决各类争议,促进中国和OHADA地区经贸投资关系不断发展。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研究专项项目《非洲本土化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9VJX06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