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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ADA《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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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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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伯军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导读

从文本结构上来看,该法的内容总共包括有920个条款,依次按照部分(PARTIE)、卷(LIVRE)、编(TITRE)、章(Chapitre)、节(Section)、条(Article)的体例展开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对中国商人的意义

 


为了消除非洲各国商事法律的相互歧异和冲突,化解诸多法律风险,增强各国商人和投资者的信心,主要由非洲法郎区的非洲法语国家主导筹建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以下简称“OHADA”)应运而生。与其它国际组织及国家协调和统一各国民商事法律所采取的通过国际条约、示范法、国际商事惯例、司法判例和仲裁裁决、一般法律原则以及立法的趋同化等手段不同的是,OHADA采取了相对比较激进的手段,即采用“统一法”(Les Actes Uniformes)的方式进行协调和统一。自成立以来,OHADA部长理事会共通过了10部与商事有关的统一法,其中,《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以下简称《商业公司法》)由OHADA部长理事会于1997年4月17日通过,并于1998年1月1号起正式生效;2014年1月30日,OHADA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有关该统一法的修订草案,并于2014年5月5日生效。

 

主要内容

从文本结构上来看,《商业公司法》的内容总共包括有920个条款,依次按照部分(PARTIE)、卷(LIVRE)、编(TITRE)、章(Chapitre)、节(Section)、条(Article)的体例展开,其主要内容包括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序言部分,主要交代了制定该统一法的缘起、立法依据以及OHADA常设秘书处、各个成员国和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有关意见等内容;接着是有关该统一法的适用范围之规定(具体包括第1条-第3条)。

接下来是该统一法第一部分有关商业性公司的总则内容(具体包括第4条-第269条),这部分主要包括十卷的内容,其中第一卷主要就商业公司的成立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公司的定义、公司成员的资质、公司的章程、公司公开募集资金、公司的登记及法人资格等内容;第二卷主要就商业公司的运作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商业公司的管理层之权利、集体决策之一般原则、年度财务报告及收入分配、警告程序、管理专业知识以及临时管理之规定等内容;第三卷主要就商业公司管理层的民事责任及诉讼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个人诉讼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等内容;第四卷主要就公司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公司集团内部关系、在其它公司参股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等内容;第五卷主要就商业公司的转型作出了规定;第六卷主要就商业公司的合并、拆分及部分资产转让作出了规定;第七卷主要就商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作出了规定;第八卷主要就商业公司的无效及公司行为的无效作出了规定;第九卷主要就有关商业公司的程序、手续及公示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一般规定、公司的组建程序、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公司转型手续、公司清算程序以及提交财务报表的手续等内容;第十卷主要就商业公司的可变资本作出了规定。

该统一法第二部分有关商业公司的具体规定包括在第270条至第885条。这部分主要包括七卷的内容,其中第一卷主要就集体名义公司的一般规定、有关管理、集体决策、股东年会、股东的监管、终止等作出了规定;第二卷主要就普通两合公司的一般规定、有关管理、集体决策、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的监管、终止等作出了规定;第三卷主要就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运营、合并与拆分、解散等作出了规定。例如就注册资金而言,第311条规定,除非国家立法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为100万西非法郎。注册资本应分为票面价值不低于5000西非法郎的同等股权权益;第四卷的内容主要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和管理、股东大会、注册资本的变更、资本的变动、合并、分立和转型、审计监督、解散、民事责任、发行的证券和其它有价证券以及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等内容,另外还就简易股份公司作出了规定。依据第38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西非法郎,公司资本分成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票面价值的股份,股份的票面价值应以整数表示;第五卷主要就隐名合伙公司的总则、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方的关系、公司解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六卷主要就事实创建的公司和事实公司作出了规定;第七卷主要就经济利益集团的总则、管理、监督、转型、解散作出了规定。

该统一法第三部分有关商业公司的刑事条款之规定包括在第886条至第905条,具体包括有关公司组建的违规行为、与公司的管理、行政及领导有关的罪行、与股东大会有关的犯罪行为、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变更有关的犯罪行为、与公司审计监督有关的犯罪行为、与公司解散有关的犯罪行为、与公司清算有关的犯罪行为、与公开募集资金有关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尽管如此,需要注意的是,该统一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这还需要依据OHADA成员国的国内刑事法律予以进一步确定。

该统一法第四部分是最后一部分,对有关最终条款和过渡条款做出规定,具体包括第906条至第920条。

 

适用范围   

首先,依据1993年《非洲商法协调条约》(2008年修订)第10条之规定,和其它统一法一样,《商业公司法》可在OHADA所有成员国境内直接予以强制适用,即便其成员国此前或此后的有关国内立法中与该统一法有相冲突之规定。显然,这在国际立法领域是一个非常超前的发展,由此引发了OHADA成员国因适用该统一法而对其国家立法主权与司法主权受到削弱的担心。为此,OHADA的司法机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于2001年4月30日应科特迪瓦的请求发布了第001/2001/EP的咨询意见,以此来安抚或打消成员国的疑虑或担心。该咨询意见指出,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10条的本意只是说,OHADA统一法仅仅排除与其规定相左的任何OHADA成员国的有关国内立法或规章之规定,不与OHADA统一法规定相冲突的成员国国内立法或规章依然可以适用。

其次,从该统一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来看,所有商业公司,包括那些以国家或公共企业为其成员的商业公司,如果其公司总部位于《非洲商法协调条约》成员国境内,均应适用该统一法;此外,所有经济利益集团也适用该统一法的规定。而且,依据该统一法的要求,所有商业公司或经济利益集团的公司章程不得减损该统一法的规定,除非该统一法明确授权其单个或多个成员用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取代该统一法的规定,或用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充统一法的有关规定。当然,在遵守该统一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成员也可自由达成公司章程以外的其它有关协议,内容可包括公司成员之间的关系、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公司业务的开展、公司资本的注入以及股份转让等。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该统一法之外,所有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还应遵守其总部所在地成员国的有关法律,只要该国法律不与该统一法冲突。此外,任何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如果要在OHADA成员国境内通过公司从事商业活动,都必须通过该统一法选择其适合其业务的公司形式,也可以根据该统一法的规定选定联营者以成立经济利益集团。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该统一法的规定一旦生效应立即适用于其生效后成立的公司,对于在该统一法生效之前成立的公司,该统一法的适用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公司必须在此过渡期内对其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制定新的公司章程,以符合该统一法的有关规定。

 

对中国商人的意义   

《商业公司法》是OHADA所有统一法中条款最多、篇幅最长的一部统一法,达到了惊人的920条。需要注意的是,依据《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10条之规定,和其它统一法一样,该统一法在OHADA成员国境内予以直接和强制适用,即便成员国此前或此后的国内立法中有与其相冲突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任何当事人对该法的规定都不得予以排除适用。因此,任何正在或计划在OHADA所有成员国境内经商的中国籍商人和拟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者都要了解、知晓和遵守该统一法的所有规定。

对于中国籍商人和有关投资者而言,该统一法至少带来了以下三大好处和利益:

第一,不需要再像之前那样因为遵守不同非洲国家不同的商事法律的不同规定而带来的种种不便,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和经营成本。而且,该统一法对所有投资者非常友好,中国籍商人和投资者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类型,例如,既可以选择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诸如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S.A.R.L.)、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 S.A.)以及简易股份公司(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等,也可以选择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诸如集体名义公司(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S.N.C.)、隐名合伙公司(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也可以选择事实创建的公司和事实公司(Société Créée de Fait et Société de Fait),也可以选择普通两合公司(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还可以选择成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La Succursale)以及经济利益集团(Groupement d’Intérêt Économique)等。

第二,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该统一法对于所有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重大的创新和利好选择,那就是在OHADA成员国境内的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资企业可以依据一定的经济目的在没有资本的情况下设立“经济利益集团”,由此可共享有关商业数据和技术,开展联合市场调研和市场营销,以“报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从而可极大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第三,值得中国投资者注意的是,该统一法的修订版增加了一个新的公司选择类型——“简易股份公司”,该公司类型极大简化了公司运作程序,而且其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其组织和运作,公司股东只对其出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与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和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20&ZD18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