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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2025年9月

9月封面文章

复杂演进的非洲国家检察制度
 
● 乌干达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洪永红  周涵 
● 津巴布韦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洪永红  杨玺炜
● 摩洛哥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刘功奇  姚靓
● 塞舌尔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结构与职能 / 洪永红  郑春红
● 贝宁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陆智艺  谢飞
● 博茨瓦纳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洪永红  方宇
● 尼日利亚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郭炯  谢芊
● 肯尼亚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王文玉
● 中非共和国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廖清滢
● 纳米比亚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贺玉彬  张家福
● 莫桑比克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张家福
● 科特迪瓦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康铭中

文|贺玉彬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家福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纳米比亚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罗马-荷兰法,并结合了英国普通法的元素,这种混合法律体系在非洲大陆上较为罕见

纳米比亚检察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 纳米比亚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 纳米比亚检察机关的职能

 


 

15~18世纪,荷兰、葡萄牙、英国等殖民者先后入侵纳米比亚。1890年被德国占领。1915年7月南非出兵占领纳米比亚。1920年12月17日,国际联盟“委托”南非统治该地。南非1949年吞并该地。1990年3月21日实现独立,成为非洲大陆最后一个获得民族独立的国家,其检察制度经历了从殖民工具到独立司法体系的转型,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柱。

 

纳米比亚检察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纳米比亚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先后被德国和南非占领,在殖民时期,纳米比亚检察制度主要沿袭南非的法律体系,既有罗马-荷兰法的基础,也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1977年纳米比亚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构成、职能分工。该法规定,检察机关由检察长办公室和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组成:检察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全国检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检察工作;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内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等工作,地方检察官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检察权。在殖民时期,南非司法部部长控制着纳米比亚的检察权,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受到政治干预,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审判成为殖民政府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

1990年纳米比亚宣布独立后,其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依据同年生效的《宪法》,最高法院确认了总检察长的最高领导地位,并设立总检察长办公室行使检察权,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干预。独立后的纳米比亚仍延续《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其刑事诉讼制度为起诉制,国家检察机关必须证实所有案件都排除了合理怀疑,并强调无罪推定原则。纳米比亚的刑事法律并未全部编辑成典,其中普通法罪行仍构成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大部分。

 

纳米比亚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纳米比亚检察机关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各地方法院内设置的检察部门。总检察长办公室是纳米比亚最高检察机关,在其检察制度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的检察工作,领导地方法院的检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总检察长办公室由以下人员和机构组成:一名由总统与内阁和司法咨询委员会协商后任命的总检察长;若干由总统与内阁和司法咨询委员会协商后任命的副总检察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由总检察长根据司法咨询委员会的推荐任命的检察官,以及其他相关的必要行政工作人员。《宪法》规定了总检察长的任免制度,其选任要求规定候选人必须具备在纳米比亚所有法院执业的资格,同时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正直的个人品质,确保其胜任这一职位。总统可以根据司法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在总检察长任期届满之前解除其职务。

纳米比亚全国划分为14个行政区(省),每个省均设有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内均设置检察部门。地方法院的检察部门的人员组成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相关行政工作人员,其中检察官通常由总检察长任命。地方法院的检察部门在总检察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省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包括一般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反腐败相关案件和妨害司法案件。

 

纳米比亚检察机关的职能  

纳米比亚总检察长办公室是纳米比亚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总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有权任命、管理和罢免检察官,并有权撤销或变更副总检察长的决定。总检察长对总检察长办公室负有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能包括担任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护和维护宪法,以及履行议会法案赋予的所有职能和职责。总检察长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由国家总统任命,有权在辖区内任何法院以国家名义提起刑事诉讼,并可授权副检察长代行职责。总检察长可通过书面授权他人在其控制和指示下代表国家在该法律规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法院进行公诉或上诉,并可任命国家官员为地方法院检察官。总检察长有权决定是否对政府在初审或上诉法院中败诉的案件提出上诉,确保政府立场的一致性。总检察长可在被告人答辩前撤回指控,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无权就该指控获得无罪宣告,或在答辩后定罪之前停止公诉,在此情况下法庭应宣告被告人对该指控无罪。

在反腐败方面,反腐败委员会负责接收、审查和调查腐败指控,但委员会的调查结束后,如果总干事认为某人犯有腐败行为或其他在调查期间发现的罪行,总干事必须将此事以及委员会就此事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及证据提交给总检察长,由总检察长独立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其次,总检察长可授权反腐败委员会中具备法律资质的成员代表其行使诉讼权力,包括提起刑事诉讼或进行上诉,但被授权人员需接受总检察长的指导和监督。通过这些职能和权力,总检察长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纳米比亚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地方法院检察部门均有权进行刑事检控,包括审查刑事案件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上诉。总检察长或其授权的检察官有权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中代表国家进行辩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办公室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确保犯罪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地方法院检察部门中的检察官有权跟进警察启动的刑事案件调查,对于警察管辖范围外而属于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有权启动刑事调查,跟进相关调查和报告,并根据警察提交的调查报告,在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是总检察长办公室的重要职权,以保障新法律的制定符合宪法和现行法律的要求。当具体负责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并向纳米比亚政府内阁提交后,内阁讨论并向司法部长、总检察长征询法律意见。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此过程中对法律草案进行详细审查,确认无误后,法律草案才能提交国民议会进行审议。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主动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内容,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这一过程,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法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审查和建议作用,为纳米比亚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人权保障方面,总检察长办公室有责任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尊重。地方法院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会定期检查监狱和拘留所的情况,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待遇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保证证人和受害人不受他人侵犯。检察官通常会进行实地巡查,包括对罪犯的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巡视检察。检察官会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等文件。检察官还会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法定节日或重大活动之前或期间,检察官还会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如果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存在违规情形,如体罚、虐待罪犯、未按规定分押分管、违法使用戒具等,检察官会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在法律监督方面,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监督地方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依法审案,确保司法公正,监督警察和监狱管理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收集有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并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法建议,研究和指导预防犯罪的方法,并监督律师依法办案,对于违法者,有权撤销其律师执照。

纳米比亚检察机关在其法律体系内运作,其职能和权力相对明确,但仍存在着效率低下、资源不足等问题。同时,纳米比亚国内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也有所缺乏,部分纳米比亚的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了解有限,导致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不会通过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来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但纳米比亚的检察机关对于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方面有所努力,并对国内公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增强群众对法治的认同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