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峰豪 湘潭大学非洲法硕士研究生 黄星永 湖南工程学院副教授
导读
●雇主终止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提前通知
●雇主终止服务合同的实体规定:理由合法
●雇主非法终止服务合同情形:不公平终止
●雇员终止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通知和投诉
●雇员终止服务合同的实体规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肯尼亚关于劳动法的成文法主要有《雇佣法》《劳工法》《劳动关系法》《外国人限制法》和《移民法》等。其中《雇佣法》于2007年通过,并经两次修改(2021年、2022年),该法将雇主和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称作“服务合同”(contract of service),并对雇主和雇员终止服务合同作了详细规定。
雇主终止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提前通知
根据肯尼亚《雇佣法》第44条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雇主解雇雇员应提前通知,且通知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发出,具体情形如下:1.合同规定按日支付工资的,任何一方可在任何一天结束时终止合同,无需通知;2.合同规定支付工资的间隔周期少于一个月的,任何一方可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下一个期限结束时终止合同;3.如果合同规定按月或超过一个月定期支付工资的,则任何一方可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第二十八天结束时终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雇佣法》35条第(6)款规定,如果该雇员参与了其他有更优惠规定的组织或协议的,如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等,雇主则应按照上述组织或协议条款执行。
除上述通知期限外,法律还对通知期限内的工资支付进行了相关规定。雇主应向雇员支付通知发出后到服务合同正式终止期间的工资。即使是雇员主动发出终止合同的,雇主也应支付该期限内的工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还特别规定,雇主无权在不通知雇员的情况下终止服务合同,或通知时间少于任何法定条款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但雇员违反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有严重不正当行为时可以立即终止。
雇主终止服务合同的实体规定:理由合法
根据《雇佣法》第43条规定,雇主必须得证明终止雇员的服务合同的合理性,否则就构成不公平终止。雇主合法终止劳动服务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两种:裁员和雇员不当行为。
第一,雇主可以以裁员为理由与雇员终止服务合同,但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雇佣法》规定雇主以裁员为理由终止雇员的服务合同必须满足“平等裁员义务,通知义务和支付赔偿金”等法定条件。一是雇主必须平等地选择裁员对象。雇主须根据雇员资历及其技能、能力等来进行选择。二是雇主须履行通知义务。雇主需要在通知中注明拟裁员的原因和范围。雇员是工会成员的,雇主还应通知该雇员所属工会和该雇员所在地区的劳工官员;雇员未参加工会的,雇主须以书面形式亲自通知雇员和劳工官员。需要注意的是,因裁员而终止合同的通知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三是雇主须支付相关赔偿金。赔偿金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通知期限内的工资。根据《肯尼亚雇佣法》第35条和38条规定,雇主需支付发出通知到正式终止这段时间内的工资;另一部分是遣散费。遣散费与雇员工作时长相关,每一年工龄需支付十五天工资的遣散费,不足一年的不算。除此之外,若雇主与工会存在集体协议,应按照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若雇员有不当行为,雇主可以据此终止与雇员的服务合同。雇主可以以雇员未遵守劳动服务合同约定义务为由,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立即解除服务合同,不受通知期限的限制。但雇主须承担雇员不当行为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肯尼亚劳动法》第44条规定,雇员不当行为主要有七种:1.未经许可或其他合法原因,雇员拒绝在指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2.在工作时间内,雇员因饮酒或醉酒而不愿工作或无法正常工作的;3.雇员因疏忽或故意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工作的;4.雇员使用侮辱性语言和动作对待雇主或雇主授权的管理人员的;5.雇员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或拒绝遵守雇主或雇主授权的管理人员所发布的合法且适当的命令的;6.雇员因可被判处监禁刑的罪行被捕且在十四天内未被保释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获得自由的;7.雇员对雇主或雇主财产实施刑事犯罪、或有着充分的证据证明雇员实施了这个犯罪行为的。
雇主非法终止服务合同情形:不公平终止
肯尼亚《雇佣法》严格限制雇主不公平解雇员工,不公平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终止理由不公平、终止程序不公平和终止对象不公平。雇员可以就不公平终止向雇主提出投诉或起诉,雇主将承担相应补救措施,包括支付费用、支付赔偿金和继续服务合同或提供替代工作。
第一,终止理由不公平。该规定主要有两种:不合理的理由和法律禁止的理由。一是以不合理理由终止雇员的服务合同的。雇主须从员工的行为、能力和员工的适配度去证明该员工有着充分合理且有效的理由被解雇,否则构成不公平终止。二是以法律禁止的理由解雇雇员的。根据《2007年雇佣法》第46条,法律禁止雇主基于以下理由处罚和解雇雇员:1.雇员怀孕或与怀孕有关的任何原因;2.雇员休假或雇员申请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任何休假;3.雇员拥有工会会员资格或被提议的工会会员资格;4.雇员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内参加或申请参加工会活动;5.雇员想要担任工会官员或工人代表,或担任、曾经担任过工会官员或工人代表;6.雇员拒绝或提议拒绝加入或退出工会;7.员工的种族、肤色、部落、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或派别、民族血统、国籍、社会出身、婚姻状况、艾滋病毒感染状况或残疾情况;8.雇员对其雇主发起或拟发起投诉或其他法律程序,除非该投诉被证明是不负责任且没有根据;9.员工参加合法罢工。
第二,终止对象不公平,即对法律保护的特定人群提出终止服务合同构成不公平终止。肯尼亚《2007年雇佣法》对怀孕员工有着特殊的保护,凡是针对孕妇的任何处罚和解雇行为都认为是违法的。此外,根据《雇佣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已经为雇主连续稳定服务超过十三个月的员工受到《2007年雇佣法》的保护,一旦受到解雇就有权以不公平终止为理由进行投诉。
第三,终止程序不公平。《雇佣法》规定了雇主在做出解雇雇员决定时所的程序包括召开听证会,提前通知该雇员并且接受员工对其发出的质询。不经法定程序而进行解雇雇员的均构成不公平终止。
雇员终止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通知和投诉
雇员不能直接终止服务合同,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解除。主要程序有两种:通知和投诉。
第一,若雇主与雇员没有法律纠纷,雇员可以以单方面通知雇主的方式来无条件终止服务合同,但有期限限制。通知期限与上述雇主终止服务合同的时间规定相同。值得注意的是《雇佣法》对特殊情况下的通知期限进行了放宽的规定,第39条规定雇员从事差旅期间并无就合约期限达成合议,则雇主可为完成旅程而延长服务期,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若雇主损害了雇员的合法利益,雇员可以通过向劳工官员投诉,或者向工业法庭起诉的方式来立即终止服务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雇员可以通过投诉或诉讼的方式终止服务合同,但《雇佣法》的一些条款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第六章“服务合同终止”第35条第(4)款明确规定,正常终止时间不适用于因法律争议而终止服务的雇员。依据此条款,雇员可以通过投诉或诉讼的方式来提出终止服务合同,从而绕过法律对终止通知期限的限制。
雇员终止服务合同的实体规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若雇主与雇员没有存在法律纠纷,雇员通过通知的方式终止服务合同,则雇员终止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实体要求,若雇员是通过投诉或起诉的方式终止服务合同号,则必须存在雇主侵犯雇员合法权利的情况。
《雇佣法》规定了雇员可以在以下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劳工官员投诉或向产业法院申诉:第一,当雇主改变了服务合同的内容和雇员需遵守的纪律要求而没有通知且与雇员达成合意的时候;第二,当雇主违反了法律对雇员薪酬的基本规定包括发薪时间、方式和最低标准的时候;第三,当雇主违法了法律对雇员休息休假、休息场所、生病护理等基本权利规定的时候;第四,当雇主不公平终止服务合同的时候。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非劳资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FXB158)、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南自贸试验区背景下湘(中)非产能合作中的劳动法律风险应对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