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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2025年9月

9月封面文章

复杂演进的非洲国家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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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巴布韦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洪永红  杨玺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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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桑比克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张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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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家福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莫桑比克检察制度从葡萄牙法移植而来,独立后得到新的发展,其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总检察院、次级总检察院、中央反贪办公室、打击有组织和跨国犯罪中央办公室、资产追回中央办公室、省级检察院、地方检察院

莫桑比克检察制度的缘起以及发展

● 莫桑比克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 莫桑比克检察机关的职能

 


 

莫桑比克是非洲东南部国家,13世纪,马绍纳人在此一带建立莫诺莫塔帕王国。1505年遭葡萄牙殖民者入侵,1700年沦为葡的“保护国”。1752年由葡总督进行直接统治,当时称“葡属东非洲”。1975年6月25日正式宣告独立,成立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1990年,改国名为莫桑比克共和国,其检察制度受葡萄牙法影响。

 

莫桑比克检察制度的缘起以及发展  

莫桑比克1975年脱离葡萄牙殖民地而独立。同年6月20日批准共和国宪法,按照葡萄牙的模式,设立了检察制度。1978年修订宪法,检察院为“严格意义上”自治的司法机构,不受行政部门干涉,在功能上独立于法院。1989年之前,检察院隶属于司法部,受司法部监督,机构职权等由《法院组织法》统一规范。1989年从司法部中独立出来,成立总检察院。2007年颁布《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司法官章程》。

2017年1月18日第4/2017号法对检察制度进行了修改,该法案明确了检察官办公室的职权范围,使其干预更加有效,并将中央反腐败办公室定义为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在国家层面预防和打击腐败、挪用公款和脑震荡犯罪,包括省级反腐败办公室。2022年检察制度根据宪法做出较大修改,加强了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并设立了新的机构,即(1)打击有组织和跨国犯罪中央办公室,负责起诉与恐怖主义、洗钱有关的犯罪的中央级机构, 绑架、贩运人口和人体器官、非法移民和国际贩运毒品和武器,以及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犯罪,以及(2)资产追回中央办公室,在省级设有代表处,其任务是识别、追踪、扣押和追回与国内外非法或犯罪活动相关的任何性质的资产、工具、产品和利益。经过数次修改后,检察机关的组织与运行更加符合宪法要求。

 

莫桑比克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总检察院、总检察分院、中央反贪办公室、打击有组织和跨国犯罪中央办公室、资产追回中央办公室、省检察院、地方检察院。总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守护公益,维护法律合法性,在职能上独立,有效打击犯罪,保证合法性,并有效保护公民和法人实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总检察院设有总检察长办公室和行政办事处,以及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家庭未成年人检察部、劳动检察部、行政检察部以及维护合法性检察部等专门部门。

专门部门应由一名具有副检察长职级的部门负责人领导,在专门部门负责人缺席和阻碍的情况下,应由该类别中最高级别的副检察长接替,如果符合条件的人员具有相同的资历,则应以最年长的人代替。各专门部门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需要履行 对检察院下属机构的程序干预进行技术指导、 收集信息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参与立法修正案提案的准备工作、向共和国总检察长提交关于永久或具体实施的指令、指示、通告和其他技术准则的提案等职责。

总检察院和省检察院之间设有总检察分院,负责审查省级检察院提起的上诉工作。全国设有三个总检察分院,分布在南部、中部和北部。总检察院之下还设有中央反贪办公室,是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的专门机构,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全国共有11个省级检察院,146个地区检察院。个别地区尚未设立检察机关的,若涉及检察工作,则需要求助于最近检察院。

检察官的等级分为七级,依次为总检察长、助理总检察长、次级总检察长、首席检察官、第一等检察官、第二等检察官、第三等检察官。共和国设有检察官高等委员会,负责监督考核惩戒检察官。共和国有专门法律规定检察官义务,检察官拥有专门的行为规范,职务行为接受以下基本价值的指导:独立、客观、透明、公正以及高效。

 

莫桑比克检察机关的职能  

按照《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利益,维护法律统一,确保未成年人、缺席审判者、无行为能力人等的合法权益。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法庭上代表国家; 捍卫公共利益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维护不完全和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指导法律规定的税务、财务和其他违法案件的预审;确保遵守法律并监督对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的遵守情况;推动缓刑假释;依法监督警察和刑事调查人员的程序行为;依法促进公共资产和基金管理者的财务问责行动;行使工人及其家人的非官方代表权,以捍卫他们的社会权利依法进行查询、检查和调查,或要求公共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检查和调查;监督和评估公务员的资产和收入申报制度等。

《总检察院组织和运作的内部规定》详细规定了总检察院各专门部门的职责,刑事检察部门下设:调查和刑事诉讼科、技术援助和检测科。调查和刑事诉讼科负责在暴力、经济金融、高度组织化或特殊复杂性犯罪或共和国总检察长决定的任何其他犯罪背景下的刑事诉讼中进行预备调查和刑事起诉;在执行检察院下属机构刑事诉讼准备时提供技术指导;就交给其的技术和法律事务发表意见,协助被派到法院刑事部门检察官的工作等。技术援助和检测科负责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检察院下属机构和辅助机构提供技术和方法指导; 在刑事诉讼的处理方面,与检察院的其他机构、法院、刑事警察和其他具有调查权限的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找出裁判官和调查员在调查中表现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促进对法律制度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促进国家和其他公共法人在外国法院的代理;调查检察官行动范围内需要协调的问题;在考虑到检察院的干预的情况下,为立法修订过程做出贡献;确保为下属机构的裁判官举办培训和研讨会,促进法律教育行动的实施等。家庭未成年人、劳动、行政检察部的职责与民事检察部类似,但行政检察部有一项特殊职责,就国家与其他实体之间签订的价值超过全国公务员最低工资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

维护合法性检察部负责在加强合法性的情况下,与其他专门部门和检察院的下属机构联络;协调和指导对其他专门部门和检察院下属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的分析;在证据的调查程序和纪律程序中提供有可能证明其构成非法证据的信息;提醒共和国总检察长注意法律文本中的模糊或矛盾之处;接收、分析检察院制作的定期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并发表意见;协调对监狱机构的监督,并向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必要之纠正措施;与国家刑事调查局、莫桑比克共和国警察局、国家监狱局和其他公共实体机构协调,以加强对合法性的控制;与公共机构和私营实体协调,以加强对合法性的监督;定期或紧急访问各种公共和私人实体和机构,以监督合法性;提供有关该国合法性状况和演变的分析信息;协调法律和司法合作行动,以加强合法性;参与与国际机构的联合行动和协调,特别是与合法性监测有关的区域国家等。

总而言之,在莫桑比克,检察院负责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捍卫法律确定的利益,控制拘留的合法性和期限,指导刑事案件的准备调查,进行刑事起诉,并确保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保护。总检察院是莫桑比克检察机关体系中的最高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致力于民主法治和宪法保障,在职能上独立,有效打击犯罪,保证合法性,并有效保护公民和法人实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