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奚望 中磊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图片提供|奚望
导读
●日本都市再生的核心经验与实践启示
● 我国城市更新的现存痛点与日本经验的适配性分析
● 构建中国特色城市更新体系的五大路径
● 结语
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正式印发,明确我国城市发展需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历经近20年实践,构建了“有依据、有激励、有保障”的都市再生体系,其制度完整性、主体协同性、实践精细化的经验,为我国破解城市更新中的“体系化不足、主体协同难、资金短缺”等痛点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我国城市更新需立足“党建引领、共同富裕、城乡融合”的特色国情,在借鉴中创新,走出符合中国实际的路径,打造中国城市更新模式。
日本都市再生的核心经验与实践启示
日本都市再生并非简单的“旧城改造”,而是以“赋予城市新价值”为核心,通过制度设计、主体协同与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城市从“危机应对”到“可持续发展”的转型,其关键经验可归纳为四大维度:
(一)制度体系:以“立法引领+计划落地”构建完整框架,确保更新有章可循
日本以《都市再生特别措置法》为核心,形成“顶层立法-专项细则-分级计划”的制度闭环,为更新提供稳定预期。2002年出台的该法律,首次明确“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制度,对重点区域给予容积率放宽、税制优惠等政策倾斜;2014年修订时新增“居住-福利-交通”协同要求。
在城市资产公共建筑与基础设施管理体系上,日本建立“国家-地方-单体设施”三级管理机制,通过国家战略引领的《基础设施长寿命化基本计划》、地方政府创新计划落实的《公共设施等综合管理计划》、制度技术标准支撑的《公共设施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方法》和《设施评价方法》等,有效应对设施老化挑战,实现了资产保值增值、长寿命化、高效配置、服务持续优化和财政可持续性。截至2018年9月30日,日本99.7%的市区町村已完成《公共设施等综合管理计划》制定,实现设施管理“全生命周期覆盖”。
(二)主体协同:以“UR为核心+多元参与”激活市场活力,破解协作难题
日本打破“政府包揽”传统,构建“政府-独立机构-民间主体”三元协作框架,其中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UR)是关键纽带。UR作为法定机构,部分资金来自政府初期注资,部分通过市场化融资,既承担公共职能(如保障性住房建设),又具备市场运作能力。
UR都市机构(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成立于2004年7月1日,以解决都市面临的国际竞争力提升、防灾安全、地域活性化等课题为目标,依托法定事业(如市街地再开发事业、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等)与多元协作模式(联合民间事业者、地方公共团体等),围绕都市再生、灾害对应支援、海外展开支援、租赁住宅四大核心业务,通过土地有效利用、街区整备、防灾公园建设等手法推进都市再生;截至 2025 年 4 月 1 日其员工人数为 3215 人,管理约 72 万套租赁住宅。
为降低民间参与门槛,简化“民间都市再生推进法人”认定标准,缩短审批时限,吸引更多中小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养老设施等项目。同时,通过“社会资本整备综合交付金”“固定资产税减免”等政策,减轻民间主体负担,形成“政府搭台、民间唱戏”的良性循环。
(三)实践路径:以“全生命周期”聚焦可持续价值,避免“重建设轻管理”
日本将“长寿命化”“紧凑化”等贯穿都市再生全过程,拒绝“一次性改造”思维:
构建了以“五四三二一”为特色的公共建筑与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模式。即五个特征(从设施管理转变为资产管理、从运营管理转变为经营管理、从事后保全变为预防保全、从单体设施管理转变为群设施管理、从阶段管理转变为全生命周期管理)、四个效果(功能、资产价值、管理效率、利用状况)、三个目标(成本、供给、品质)、两个对策(预防保全、事后保全)、一个方式(长寿命化)。
(四)保障机制:以“财政+金融+税制”多管齐下,破解资金瓶颈
日本构建多维度资金支持体系,确保更新项目“可持续造血”:
财政支援:对“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给予集中预算支持,国际商务环境改善、零售商业再生等项目可获专项补贴。
金融工具:通过“民都机构”为民间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允许发行长期公司债券,降低融资成本。
税制优惠:再生项目享受“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税减收”。这些政策组合既减轻了民间主体负担,又吸引社会资本持续流入。
我国城市更新的现存痛点与日本经验的适配性分析
我国城市更新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四大核心痛点,而日本经验恰好提供了针对性解决方案:

需注意的是,我国与日本存在土地所有制、行政体制、发展阶段等差异,因此借鉴需“本土化改造”,而非直接照搬。
构建中国特色城市更新体系的五大路径
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日本经验,需从“制度、主体、安全、民生、运营”五大维度发力,打造兼具“公益底色”与“市场活力”的城市更新模式。
(一)制度顶层设计:从“政策指导”到“法律保障”,建立分级管理体系
推进法治化进程:参考日本《都市再生特别措置法》,加快国家层面《城市更新促进法》立法,明确更新项目的公共利益底线(如公共设施配建比例、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多元主体权责(政府统筹、企业实施、居民参与)及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分级计划体系:国家层面制定《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指导意见》,明确长寿命化、低碳化等总体原则;省级层面结合区域特征制定差异化标准;市级层面制定“更新项目清单”,细化单体设施维护标准。
优化政策工具:借鉴日本“社会资本整备综合交付金”,设立国家级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对民生类项目(如适老化改造)给予财政补贴;试点“容积率奖励”政策,企业若配建养老、托育设施,可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平衡公益与市场收益。
(二)培育本土化专业平台
推动地方国企转型为“城市更新统筹者”,借鉴UR“公益+市场”双重属性——公益职能负责无收益民生设施,市场职能运营商业配套,收益反哺公益项目。同时建立“政府监管+居民监督”机制,避免企业过度逐利。
降低民企参与门槛:改变民间主体认定的做法,对参与“微更新”(如社区便利店+养老服务站)的民企,提供审批“绿色通道”(如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探索“肥瘦搭配”模式,将高收益商业项目与低收益民生项目捆绑,吸引中小民企参与,通过“商业综合体+老旧小区改造”组合,实现盈利与公益平衡。
(三)长效运营创新:探索“专业运营+社区自治”,避免“更新返旧”
推行“运营前置”思维:借鉴日本“区域管理”模式,在更新项目规划阶段即明确运营主体与收益模式。引入专业运营机构,负责业态招商(优先引入本地特色商户)与日常维护,同时避免过度商业化。
构建“社区自治+专业支持”机制:探索在社区成立“更新后运营委员会”,由居民、物业、社区居委会组成,负责绿化维护、活动组织;通过“志愿者+专业物业”协作,降低维护成本。
创新运营资金来源:扩大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将老旧小区改造后的停车场、广告位收益纳入底层资产,实现“存量资产盘活”;探索“政府补贴+服务收费”模式。
结语
日本都市再生的经验,本质是“通过精细化制度设计,平衡政府、市场与居民利益,实现城市可持续价值提升”。我国城市更新需立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借鉴日本法律框架、主体协同、全周期管理经验的同时,融入“党建引领、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最终构建“法治化保障、多元化参与、安全性兜底、民生性导向、长效化运营”的可持续体系,让城市更新真正成为“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