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郑春红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塞舌尔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 塞舌尔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 塞舌尔检察机关的职能
塞舌尔是位于非洲东部、印度洋西部的一个群岛国家。16世纪,葡萄牙人曾到此地,取名“七姊妹岛”。1756年法国占领,并以“塞舌尔”命名。1794年,英国取代法国。后英、法多次易手,轮流占领。1814年,英法签订和约,塞舌尔成为英国殖民地,归英国在毛里求斯的殖民当局管辖。1903年改为英国直辖殖民地。1970年实行内部自治。1976年6月29日宣告独立,成立塞舌尔共和国,仍留在英联邦内。塞舌尔司法制度深受法国和英国的双重影响,并承袭毛里求斯法统,是典型的普通法与大陆法深度混合的司法管辖区。塞舌尔的检察制度以塞舌尔宪法为基础,并由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进行规范。
塞舌尔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塞舌尔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其殖民历史和独立后的法治建设密切相关。1810年塞舌尔成为英国殖民地后,其司法体系最初由毛里求斯的民事代理人和专员管理,完全沿用毛里求斯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独立的检察机关结构。这种殖民地的司法管理模式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直到1872年塞舌尔建立第一个本地立法机构,才标志着其法律体系开始走向独立,不过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仍深受毛里求斯法律传统的影响。
进入20世纪后,塞舌尔的司法系统逐步完善,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设立使得司法权力趋于集中,这为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1976年塞舌尔独立后,新宪法明确规定总检察长作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刑事起诉、民事诉讼及法律咨询等核心职能,这标志着检察机关的法定地位正式确立。独立初期的检察机关虽然具备了法律框架,但在具体运作上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适应新生国家的法治需求。
21世纪以来,塞舌尔检察机关经历了重要的现代化改革。2008年《司法法》的通过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并细化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2010年代,随着印度洋海盗和跨国犯罪问题的凸显,塞舌尔检察机关积极与国际社会合作,在区域司法协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近年的改革更为深入,2022年《法律委员会法》的颁布设立了独立的法律委员会来负责法律修订工作,而2024年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的新战略规划则着眼于提升法律服务的效率和国际合作水平。
从殖民地时期的依附性机构到独立后的专业化司法部门,塞舌尔检察机关的演变历程反映了该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通过持续的改革与国际协作,检察机关已发展成为塞舌尔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塞舌尔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塞舌尔总检察长办公室是塞舌尔的检察机关,具有独立履职能力,直属总统领导,总部设于首都维多利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起诉、法律顾问、立法起草以及跨国法律事务等职能。除总检察长办公室外,塞舌尔未设立司法部,未设置公诉检察长职位,也没有成立法律改革委员会。
总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负责人,由总统根据宪法任命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进行任命,任期最长七年,期满后可连任。此外,总检察长不仅是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更是塞舌尔共和国在刑事和特定民事事务中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代表国家提起或接管刑事诉讼、撤诉,代表政府参与诉讼等。副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履行日常职责,并在其缺位时代行相关职能,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组织架构方面,总检察长办公室下设若干核心业务部门,协同开展法律事务。其中,刑事起诉与法律咨询处由国家律师组成,负责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并向政府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检察官办公室则主要负责在地方法院层级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承担基层公诉职能。立法起草司专责法律草案、附属立法文本及政府公报的起草与修订。商业交易部门处理政府作为缔约方或拥有权益的各类合同和商业协议,确保所有商业活动依法合规。反洗钱和国际合作部门则负责资产没收、跨国司法协作、国际刑事互助等事务,确保塞舌尔履行其国际义务。另设的公诉人办公室专责代表塞舌尔共和国在地方法院提起公诉,承担实际诉讼职责。
除前述核心业务部门外,总检察长办公室还设有治理与行政支持体系,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通过上述组织结构的科学设置与协调运作,塞舌尔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履行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律职责,推动法治进程,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
塞舌尔检察机关的职能
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塞舌尔刑事司法中承担着多重角色,其作用贯穿整个司法活动。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核心使命是构建政府法律服务的卓越中心,恪守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的宪政职责。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职能,负责统筹刑事诉讼和监督,主管政府民事诉讼和监督公证事务。二是政府法律顾问职能,在国际事务上,就国际法及国际关系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国际条约缔约审查和谈判;在国内法律支持上,则为所有政府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起草法律草案和相关文件,参与并支持行政委员会与立法委员会工作。塞舌尔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具体职权如下。
刑事诉讼和撤诉。在塞舌尔刑事诉讼体系中,总检察长是国家刑事公诉权的最高行使机关,对所有受塞舌尔法院管辖的刑事犯罪享有专属起诉权。总检察长不仅拥有独立、不受干预的起诉裁量权,还负责领导和指挥所有公共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s)。在具体案件中,总检察长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交刑事起诉书,其权限相当于英格兰检察总长在高等法院代表王室提起公诉时的地位。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塞舌尔检察体系的集中化特征,保障了刑事追诉的一致性和专业性。
在撤诉方面,总检察长亦享有广泛且灵活的权力,可在刑事案件审理的任一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nolle prosequi),一旦作出此决定,法院须立即释放被告或解除其羁押,相关担保也随之失效。此外,若决定作出时被告不在场,还需通知监狱部门和初审法院,进而告知所有控方证人及担保人。对个别已移送地方法院的案件,公共检察官亦可在宣判前,依法院许可或总检察长指示撤回起诉,若撤诉发生在被告答辩之后,法院须依法宣告其无罪。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总检察长对刑事程序的高度控制力,也兼顾了司法效率与被告权利的平衡。
主管政府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凡属政府向私人主体主张权利的案件,均应以总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诉讼程序原则上参照一般民事程序规则执行。对于私人主体对政府提出的可诉请求,若案件属于最高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可直接起诉总检察长。此外,总检察长亦是国家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禁治产人(interdiction of persons)(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司法认定)、推定失踪人员等事项中的法定陈述机关,须应法院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以政府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政府部门的部长不得作为诉讼主体或政府法定代理人,代表国家进行答辩、出庭或承担义务的法定代表权由总检察长统一行使。这一制度确保国家在民事诉讼中的统一应对和法律一致性。
法律咨询与起草。总检察长办公室下设的立法起草司负责收集、理解和转化政府制定的政策决定,形成法律草案。总检察长还负责为政府提供立法必要性评估,确保法律符合塞舌尔国情需要,并负责对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最终制定的法律符合宪法,且不与现行其他法律产生冲突。
监督公证事务。总检察长兼任官方公证官,总检察长办公室下设的公证部则负责为政府不动产交易提供法律文件服务及专业咨询。具体来说,是对产权转让、租赁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认证与核证,并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起草政府不动产转让协议、租赁合同及产权相关法律文书,确保内容准确并符合法规要求;为政府机构提供财产法合规审查,并指导政府处理复杂产权争议;同时实施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所有公证文件合法有效。
人权保障。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检察官拥有特别裁量权。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由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审理,但未成年人除犯有谋杀罪或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或经总检察长指示,否则不得对15岁以下的儿童提起刑事诉讼。
【本文系国家社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