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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2025年9月

9月封面文章

复杂演进的非洲国家检察制度
 
● 乌干达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洪永红  周涵 
● 津巴布韦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洪永红  杨玺炜
● 摩洛哥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刘功奇  姚靓
● 塞舌尔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结构与职能 / 洪永红  郑春红
● 贝宁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陆智艺  谢飞
● 博茨瓦纳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洪永红  方宇
● 尼日利亚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郭炯  谢芊
● 肯尼亚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王文玉
● 中非共和国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廖清滢
● 纳米比亚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贺玉彬  张家福
● 莫桑比克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张家福
● 科特迪瓦检察制度的演变、组织架构与职能 / 康铭中

文|刘功奇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    姚靓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导读

伊斯兰法在摩洛哥司法系统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摩洛哥检察制度的发展受到了法国法和伊斯兰法的深远影响。摩洛哥检察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宪法、法律和法规构成。《刑事诉讼法》是摩洛哥检察制度运作的核心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与权力

摩洛哥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 摩洛哥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

● 摩洛哥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摩洛哥最早的居民是柏柏尔人。公元7世纪阿拉伯人进入。8世纪建立第一个阿拉伯王国。15世纪起,西方列强先后入侵。1912年3月30日,摩沦为法国的保护国。1957年8月14日独立,定国名为摩洛哥王国,其检察制度受到法国法和伊斯兰法的深远影响。

 

摩洛哥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在历史发展上,摩洛哥检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殖民保护前时期、殖民保护时期和独立后时期。殖民保护前时期,摩洛哥并未将“检察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直至成为法国的保护国后,才开始探索“检察制度”。1912年3月30日签订的《非斯条约》即标志着摩洛哥检察制度发展的起点。随后,1913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摩洛哥作为法国保护国司法组织的诏令,首次将检察制度引入摩洛哥,但最初摩洛哥的刑事立法具有二元性,检察院的职权并未超越或取代当时摩洛哥境内的法国现代法院,该法院是法国殖民统治摩洛哥时期,为推行法国式的行政、司法和法律体系,在摩洛哥当地设立的法院机构,该机构主要为摩洛哥当地的法国公民服务。随着保护国当局逐渐认识到司法监督的重要性,检察制度才开始在摩洛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1956年,摩洛哥独立后,于1959年2月10日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该法典借鉴了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职能”的相关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法律移植和多次修订,以适应摩洛哥的司法体系。

 

摩洛哥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

2011年摩洛哥宪法改革,加强了摩洛哥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并确定摩洛哥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明确摩洛哥最高上诉法院总检察长拥有独立的行政权,不再受摩洛哥司法部长的领导。摩洛哥《司法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在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设置进行了规定,并对检察官的任命、权责和晋升机制也有所明确。另外,摩洛哥主要针对法官的《法官章程法》也对检察官的职业伦理、纪律和行为规范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在组织结构上,摩洛哥的法院系统分为最高上诉法院(原最高委员会)、上诉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商业上诉法院、初审法院、行政法院和商业法院。摩洛哥检察院根据法院的级别进行设置,每一级法院均配备有检察官,针对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代表公共利益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各级法院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进行监督。具体而言,摩洛哥在初审法院设皇室检察官(King’s Prosecutor),负责轻罪案件公诉;上诉法院设皇室总检察长(King’s Public Prosecutor),负责重罪案件起诉;在最高法院则设总检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统筹全国检察事务,并对下级检察官行使指令权。

摩洛哥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垂直领导关系,上诉法院的检察机关除了承担诉讼职能外,也有权对初审法院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虽为司法官员,但受司法部与最高司法委员会双重管理,其人事任免、职务晋升均需经最高司法委员会下属的纪律委员会审核,这种双重管理体系部分延续了法国殖民时期的司法行政化特征。

此外,摩洛哥检察长办公室还下设一些专门检察机关,如专管家庭案件的家庭案件公诉股;处理商业及行政案件公诉事宜的检察院;另外还在少年犯监区设有少年犯跟踪监测股,负责对监狱少年犯的生活条件进行密切监控,并与儿童保护与再教育中心合作,关注少年犯的改造与教育工作。在摩洛哥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所覆盖的86个司法管辖区内,均设有专门处理妇女、儿童案件的单位。每个单位配备有一名总检察长代表、一名调查法官、一名审判法官、一名少年法庭法官、一名书记官以及一名社会工作者。这些单位是受害者或申诉人接触司法系统的第一站,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行政和医疗援助,并提供法律援助,以加速处理他们的投诉,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摩洛哥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一)提起和主导刑事公诉

根据2011年摩洛哥《宪法》第113条规定,检察机关由公共检察办公室(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及地方各级检察院组成,属于“独立行使公诉权的司法机构”。检察机关负责代表国家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公诉,具体包括处理警方记录和刑事申诉材料,在公开法庭上主导对被告人的指控程序,特别是针对轻罪和重罪案件。例如,皇室检察官在初审法院对轻罪案件提起公诉,而皇室总检察长则在上诉法院负责重罪案件。根据摩洛哥《刑事诉讼法典》第50条规定,检察官还可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签发搜查令、传唤令等强制措施令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公诉程序,2021年修订的《反腐败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贪污案件的主动侦查权。

(二)确保司法警察执法合法

摩洛哥检察机关具有监督、管理司法警察的职能,摩洛哥司法警察要向皇家检察官报告工作,接受检察部门的监督。根据摩洛哥宪法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职责时,受到检察机关的直接领导和影响,司法警察执行对罪犯的逮捕和拘留工作时,检察机关应当确保司法拘留和逮捕的程序和期限符合法律的规定。摩洛哥司法警察逮捕个人须获得总检察官的口头或书面签发的逮捕令。在摩洛哥涉嫌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有权拘留48小时,若警方掌握确凿有力的犯罪证据,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在检察官书面授权下最多可延长3天。检察机关还有权对司法警察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地点进行定期探视,摩洛哥法律规定每月至少进行两次探视。检察官在探视拘留地点时应当编写报告,将其发现的任何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以确保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摩洛哥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方面肩负着较大的职责。例如,摩洛哥司法警察人员在干预性暴力犯罪的“现行犯罪”案件时,必须立即通知检察官;在申诉案件中,司法警察人员应自行或根据检察官的指示进行初步调查;司法警察人员必须将初步调查进行详细记录后,将有关资料报告给检察机关,并在初步调查阶段结束后立即将调查记录提交检察机关。这些规定确保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司法体系中的监督作用,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人权的尊重。

(三)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

摩洛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工作体现在多个方面。根据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各级法院均设有代表,并参与审判部门的裁决与讨论过程。同时,法院的所有司法决议都必须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进行,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并参与司法决策,这是检察机关享有知情权的体现。在具体案件方面,摩洛哥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审理中的案件,有权提出书面动议或提出口头意见,对于审判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提出异议,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对于上一级法院已经作出的不合理或违法的判决,检察机关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这是对错误判决的纠正。此外,摩洛哥检察部门还承担着确保司法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职责,审判机关经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检察部门。在监督执行的过程中,检察部门不仅树立了司法权威,还保障了法律的执行力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司法效能、提高案件终结效率。

(四)检察监督覆盖刑事诉讼过程

摩洛哥的办案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明确的阶段。在刑事侦查的初步阶段,摩洛哥司法警察是调查法官和检察官的得力助手,其执法行为受到多方约束。受害人在案件中遭到司法警察的不当执法行为时,可向有关部门发起指控,并由上诉法院轻罪分庭负责审理。在摩洛哥当事人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可通过三种途径:直接向司法警察报案、向检察官提起或直接向调查法官提起刑事诉讼。在摩洛哥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发挥着核心作用,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除了具有监督司法警察人员的工作职责外,警方记录和刑事投诉也由其处理,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需要在诉讼中担任控方,领导对被告的起诉。摩洛哥刑法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将刑事罪行分类为重罪和轻罪。重罪是指可判处至少五年监禁的罪行,而轻罪则对应较轻的刑罚。重罪和轻罪分别归属于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法院检察官负责在上诉法院起诉重罪,而初审法院检察官则负责在初审法院起诉轻罪。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