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杨玺炜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津巴布韦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
● 总检察长及其职能
● 国家检控署及其职能
津巴布韦是南部非洲的内陆国,公元1100年前后建立王王国,1890年沦为英国殖民地,1895年被称为南罗德西亚,1964年南罗德西亚白人种族主义者宣布“独立”,但遭到非洲人的反对,开展武装斗争,直到1980年才独立。其检察制度深受英国法影响,也有自己的独特性。
津巴布韦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
1890年,英国南非公司,获得了对津巴布韦的管理权,负责立法、行政和司法事务。因此在这一时期,津巴布韦的法律受到英国普通法和南非开普法律的影响。
津巴布韦为了赢得独立,开展30多年的武装斗争。1979年,英国被迫与津巴布韦签订停战协议,并制定了《兰开斯特宪法》,宣布津巴布韦独立。该宪法设立了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总检察长独立负责津巴布韦的刑事诉讼,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控制。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候选人必须具备法官资格或在总检察长办公室有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1987年,在津巴布韦教会理事会的倡议下,建立由“宗教组织、工会、行业协会、基层组织、媒体机构、学术机构、企业以及妇女、学生和人权等相关组织”组成的全国制宪大会,以修改宪法。此次修宪,斗争激烈,最终在2000年2月的修宪公投中铩羽而归,参与投票的130万选民中有54%投了反对票。
2008年,津巴布韦因为大选而发生政治危机,在制定新宪法的基础上举行新一届的大选,成为政治共识。2011年,津巴布韦制定了《总检察长办公室法》(Attorney-General’s Office Act)。2013年,津巴布韦修宪公投成功,颁布新宪法。该宪法重新规定了总检察长的定位与职能,还设立了国家检控署(National Prosecuting Authority),奠定了宪法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立的检察制度基调。
总检察长及其职能
根据津巴布韦2013年宪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之规定,津巴布韦总检察长必须曾担任过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总检察长无固定任期与连任限制,但可被总统随时免职,其履行的职能具体有:(1)作为津巴布韦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2)代表津巴布韦政府提起和进行宪法与民事诉讼;(3)代表津巴布韦政府在宪法与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4)代表津巴布韦政府起草立法文件;(5)促进、保护和维护国家法治,捍卫社会公共利益;(6)行使议会可能赋予总检察长的任何其他职能。总检察长可以参加内阁会议,也可以参加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并发言,但都没有投票权。经有关法院许可,总检察长可以作为法院之友参加任何政府不是当事方的民事诉讼。总检察长不仅可以亲自履行这些职能,还可以指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官员来执行。与1979年宪法相比,现行总检察长不再行使刑事起诉职能。
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法》,总检察长下设有副检察总长、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等机构。副总检察长由总统在与司法服务委员会协商后任命,数量不定,由1名或多名担任,担任者必须具备高等法院法官的资格。其职能主要在于协助总检察长行使其职能,并履行总检察长可能指派给他的其他任务。当总检察长的职位空缺,或者总检察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副总检察长代理总检察长职务。若有多名副总检察长,则由总统指定的副总检察长代理总检察长的职务。但代理期间,副总检察长无权参加内阁会议,在议会中也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总检察长办公室则由以下成员组成: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在该办公室任职的每一个人,包括行政部工作人员和该办公室雇用的其他规定人员;以及由办事处借调到政府任何部门或其他经批准的部门的人员。
总检察长办公室董事会(Attorney-General’s Office Board)由以下人员组成:(1) 一名曾经或现在有资格担任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法官的人,由总统在与司法服务委员会协商后任命为董事会主席;(2)总检察长;(3) 由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任命的公共服务委员;(4) 由总统任命的不超过四名成员。这四名成员之中应当一名来自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一名应是由财政部长提名的财政部工作人员, 一名应具有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方面的能力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三到四名女性成员。
董事会有五大职能:(1)管理和监督办公室,确保办公室的正常运作;(2)任命需要的人员到办公室,并确定他们的职位、等级、待遇和服务条件等;(3)调查和处理由办公室成员提出的投诉或针对办公室成员的投诉;(4)对办公室成员行使纪律处分权;(5)行使法律规定或授予的任何其他职能。同时,董事会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向司法、法律和议会事务部部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行政管理部是总检察长办公室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日常行政事务。行政管理部接受董事会领导,其主任是董事会的秘书,该部的具体职能有:(1)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和财务事务,执行董事会的决定;(2)向董事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3)制定行政规则、指导方针和程序,以促进办公室使命的实现;(4)法律规定或授予的其他任何职能。
国家检控署及其职能
根据2013年《宪法》第258条设立国家检控署,主要由国家检控总长(prosecutor—general)和副国家检控总长( deputy prosecutor-General)、国家检控署理事会、资产没收部和行政管理部五个部分组成,由于国家检控署行政管理部的职能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行政管理部的职能基本一致。
津巴布韦国家检控总长是国家检控署的首脑,必须由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出任,由总统根据司法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任期为6年一届,可连任一次,国家检控总长任免的规定与程序和最高法院法官一致。
国家检控总长具体履行的职能有:(1)可以指示警察总专员调查任何他认为的与犯罪、被指控的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2)代表国家提起和进行刑事诉讼;(3)履行提起和进行此类刑事诉讼所附带的任何必要职能;(4)可以中止刑事诉讼;(5)如果国家检控总长选择不起诉,应根据《刑事诉讼与证据法》向打算提起私人起诉的人发出不起诉证明书;(6)履行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其他任何职能。国家检控总长可以将以上职能指派给副国家检控总长,但副国家检控总长在履行职能时必须服从国家检控总长的指示。授权必须书面形式,且必须列明具体的司法管辖区、犯罪行为及具体可以在哪些法院行使这些权力。检察官需以国家检控总长的名义进行起诉,所有的起诉服务都是免费的,公众无须为起诉服务付费,否则就是腐败行为。
在履行职能时,国家检控总长保持高度独立性,国家检控总长除《宪法》的约束外,不受任何人的指挥和控制,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职能,不受到恐惧、成见和偏袒的影响,且必须制定并公开披露他据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提起和进行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为了保证检控系统的独立性,包括国家检控总长在内的所有国家检控署人员,均应符合以下要求:(1)国家检控总长和国家检控署的官员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事;(2)国家检控总长和国家检控署的官员不得是任何政党或组织的骨干或负责人。(3)在履行职能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4)不得促进任何政党或事业的利益;(5)不得损害任何政党和事业的合法利益;(6)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国家检控总长必须向议会提交关于国家检控署的运作和活动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在报告所涉及年度之后的六个月内提交,以接受议会的监督。
相比之下,副国家检控总长的规定较为简单,具体数量不定,由国家检控署理事会与部长协商决定,其职能主要是领导具体的部门、协助国家检控总长履职并向其报告。副国家检控总长作为国家检控总长的助手,在国家检控总长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时代表其参加,若有两名以上副国家检控总长,则轮流作为替代人。
国家检控署理事会协助国家检控总长管理国家检控署的事务。该理事会负责聘用检察官和任何其他官员,以协助国家检控总长行使其职能。如此聘用的检察官和官员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只服从法律和国家检控总长的指挥和控制,以保证国家检控署的有效运作和司法独立。
该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如下:(1)国家检控总长;(2)一名曾经担任或有资格担任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法官的人,由部长和司法服务委员会协商任命;(3)由公务员委员会主席任命的公务员委员会的专员;(4)由部长任命的五名成员,该五名成员分别是一名由司法部长提名的受雇于司法部的专员、一名由财政部长提名的受雇于财政部的专员、一名具有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方面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一名由财政部长和总会计师协商提名的,根据《公共会计师和审计师法》注册的人员、一名由津巴布韦法律协会提名的,根据《法律从业者法》注册的人员。同时,理事会应保证其成员至少有一半是女性,总统应为理事会任命一名主席和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应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但不能是国家检控总长,并且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需要是不同性别。
资产没收部(The Asset Forfeiture Unit,以下简称AFU)是根据《国家检控署法》设立的一个专门部门。AFU通过锁定犯罪活动的收益,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AFU由国家检控署理事会任命的首席检察官领导,其职能主要包括:(1)协助检察官提出并监督执行根据《反洗钱法》和《洗钱和犯罪收益法》所作出的一系列禁令、追偿令、赔偿令、没收令和调查令;(2)识别、追踪、追回、扣押和没收犯罪违法所得的资产;(3)打击洗钱、恐怖主义和起诉相关罪行;(4)参与国际合作,促进相互援助法律要求。在履行职能时,AFU将与津巴布韦共和国警察署、津巴布韦反腐败委员会、津巴布韦税务局、金融情报机构和其他监督、管理或调查机构合作。
2015年,津巴布韦颁布了《国家检控署(道德守则)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津巴布韦检察官范围,对检察官在独立性、正直、适当行为、公正性、平等、能力与勤勉等方面提出了职业道德标准,设立了纪律委员会和道德咨询委员会等监督和咨询机制,确保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检察机关认为检察官行为涉嫌违反条例时,应成立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国家检控总长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纪律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可为退休检察官或司法官员,一名为在职检察官,成员可来自津巴布韦和其他使用罗马-荷兰法或英国法的任何国家,但纪律委员会的三名成员中至少应有两名来自津巴布韦。纪律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调查过程应保密但程序透明,确保检察官免受无端指控,尽快完成调查并在收到投诉后90天内向国家检控署理事会提交报告,延期不得超过60天。同时,被调查的检察官可能被要求休假,纪律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将向国家检控署理事会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的纪律措施,国家检控署理事会有权决定最终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条例的检察官可采取的纪律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最终警告,所有警告均需记录在检察官的个人档案中。
道德咨询委员会是为检察官行为标准提供咨询的机构,由国家监控署任命的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为检察官,两名为国家检控署理事会任命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员。该委员会的职能是应对被询问的检察官提供关于其专业和非专业方面的适当性咨询意见,所有意见均为咨询性质,不具有约束力,但可作为检察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善意证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