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励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
导读
●民营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 民营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四重问题亟待破解
● 政策建议
党和国家始终将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多作贡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2023年《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后,各地通过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破除市场准入障碍等措施优化环境。未来,随着政策持续发力和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将在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进一步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能。
民营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营企业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在创新需求提炼、创新方向探寻、创新活动组织和创新资源统筹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一是民营企业以市场感知优势构建创新策源地。作为市场经济的“探路者”,民营企业勇于试错、敢于求新、善于应变。民营企业距离市场最近,民营企业家具有“春江水暖鸭先知”的敏锐性与洞察力,善于捕捉市场对于技术革新的需求。同时,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更加灵活,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推动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据工信部数据,2018-2023年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83%。近期,DeepSeek、宇树科技、游戏科学、强脑科技、云深处科技和群核科技等杭州“六小龙”,更是在科技创新中展现出巨大创新潜力。
二是民营企业推进创新要素高效配置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作为要素配置效率的先行者,民营企业通过组织管理使生产要素在企业内部高效配置,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等创新主体合作,提升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这种配置优势既源于微观层面的动态重组能力,通过扁平化组织架构实现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快速响应调配,更体现在中观层面的协同创新网络构建。特别是在数字技术渗透领域,民营企业通过主导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以数据要素的指数级增值效应,促进传统生产要素组合效率大幅提升,实现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
三是民营企业以高效成果转化机制打通创新“最后一公里”。作为市场敏感度最高的创新主体,民营企业依托利益导向机制构建起创新闭环,通过“研发-转化-应用”高效传导体系,显著缩短科技成果产业化周期,有效破解长期存在的创新链与产业链脱节难题。这种“需求牵引创新、市场验证价值”的传导机制,不仅打通了基础研究到产业应用的“最后一公里”,更通过市场回报反哺研发投入,形成“创新增值-资本积累-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四是民营企业以创新势能驱动传统产业系统性变革。作为产业升级主力军,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渗透-市场倒逼-生态重构”三重作用机制,推动传统产业实现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工信部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中贡献度达68%,其主导的“智改数转”项目使传统产业平均能耗降低23%、产能利用率提升1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以占市场主体97%的体量形成充分竞争市场,倒逼全行业降本增效,更依托其构建的“场景创新+技术扩散”生态体系,带动上下游协同转型,形成“头雁领航-群雁齐飞”的产业升级乘数效应,使我国传统产业突破“低端锁定”困境。
(二)新质生产力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伴随发展阶段变化,传统的以要素投入为主的增长模式面临边际报酬递减,需要转向以技术进步为主的增长模式,发挥新质要素对增长的拉动作用。一是新质生产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拓展新空间。近年来,传统产业投资增速减弱,传统的投资扩张并未带来企业利润的合理增加。而当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有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和产业前沿领域的探索,
极大丰富了劳动对象的种类和形态,为民营经济开拓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产业等增量市场,从而改善企业的成本-收益曲线。二是新质生产力助力民营企业实现降本增效。一方面,技术创新驱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企业的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转型,形成企业降本新范式,为企业构建增效新路径。另一方面,数智化转型重塑产业竞争优势,让企业实现市场需求洞察与精准供给,通过打造“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构建供应链协同体系,减少资源的低效闲置与浪费。三是新质生产力促使民营企业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创新性、融合性、数字化、绿色化”等新特征,这与当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高度契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促使民营企业增加对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兴消费等领域的投资,减少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进入,有利于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四重问题亟待破解
民营企业是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改革发展、产业升级过程中,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面临制度环境、市场竞争、融资约束、人才短缺等客观现实问题。对于这些暂时性、局部性的关键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予以及时破解,从而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一)包容性制度环境优化不足制约民企创新活力
一是应避免“以政代法”现象的出现。坚持法治化改革方向,对于民营企业树立良性预期具有决定意义。近年来,某些地区性行业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扰动项,导致民间资本投资要么“一哄而上”,要么“一哄而散”,破坏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尤其是一些地方存在政策的运动式、“团灭式”执行,存在事实上的“未立先破、破而不立”,以及政策多变、倒查追缴等问题,导致经营主体的恐慌情绪和无奈“躺平”。二是应尽快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部分企业反映,对当前监管政策底线拿不准、摸不清,担心后续政策变动造成行业陷入“鼓励-打击-再鼓励-再打击”的怪圈。经营主体感受到“限制管制的政策偏多,激励开放搞活的政策偏少”,某些具有收缩效应的政策缺乏过渡期和替代方案而容易“一刀切”,鼓励性政策前置条件较多导致难以落地。三是地方政府债务清偿机制需进一步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在履行合同支付义务过程中存在阶段性压力,工程款项支付不及时现象需引起重视。政企合作项目存在账期延长情况,部分承诺事项因财政预算调整需重新协商落实。值得关注的是,此类问题在产业链上形成了传导效应,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足可能影响国企资金周转,进而波及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制约公平竞争
一是存在“国企中标、民企干活”现象,民营企业创新投资空间受到“挤压”。较多民营企业反映,出于风险控制、后续审计、利益内部化等考虑,“政府与国企”“国企与国企”合作已为常态。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成立二级、三级公司占据产业链上下游,或是在承揽业务后再层层转包给民营企业并收取管理费。据北京某民营科技企业反映,其投资地方新基建项目多半是国企分包业务。民营企业越来越被挤到下游,内卷严重,利润被严重挤压,民营企业参与创新投资的积极性大打折扣。二是在参与国家资金支持项目时,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待遇。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预设立场,通过提高招投标门槛、缩短申报周期、提前与国企通气等方式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在制度性安排上,部分产业“有准无入”,部分领域“名准实禁”,招投标范围“名广实窄”,准入事项办理“名备实审”。一些企业反映,当出现优惠力度较大的上级财政资金或政策工具支持的项目,地方政府经常会立刻放弃与民营企业的合作。
(三)融资结构失衡导致民企创新投入受限
一是金融机构资金与民营企业需求之间存在错配。科技创新的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民营科技企业尤其是非上市民营企业,其股东结构往往较为单一,企业获得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支持不足。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考虑与上级部门“终身追责制”要求,给民营企业的利率和担保费率显著高于国有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民营企业普遍缺少抵押物,其融资条件更为苛刻,甚至会要求民营企业家以自身资产作为抵押。二是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创新项目的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退出渠道有限,并购市场尚不健全,S基金发展相对滞后,导致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难、流动性受限,很大程度上抑制资本支持民营企业创新项目。同时,国资主导的股权投资市场,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聚焦主责主业等限制下,以国有机构出资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投向、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方面有更为严格的约束要求,难以投向科技型民营企业。
(四)创新要素供给结构性短缺制约技术突破
一是资金压力限制了企业的创新潜力。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较多企业面临效益下降、现金流紧张的困境,叠加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企业创新投资能力显著减弱。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创始人背负巨大债务压力,有的债务长达15年之久,利息超过原始贷款本金,导致企业创新投资锐减。二是民营企业创新人才严重不足。相较于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落户、职称评定、社保等方面竞争力不足,创新人才择业偏好更倾向于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同时,民营企业在获取国家级科技创新项目、参与国家或地方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存在劣势,这又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引留用”的难度。三是科研基础设施共享通道不畅。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的科研设施较为陈旧,难以为企业提供有效支撑。另一方面,高校、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更为先进,但受限于管理制度,难以与民营企业共享。
政策建议
(一)强化法治保障与体系完善
一是更加重视法治和制度的力量。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核心,构建政策与法律协同治理体系,完善企业权益保护与政府履约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创新权益保护制度,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基础。二是加强政策与企业需求间的协同性。增加企业家群体的政策参与度,使扶持政策契合企业自身发展所需。慎重出台可能影响民营企业经营活动、财产安全或经营信心的政策,充分考虑“增量”政策与“存量”政策存在不一致性时的解决措施。避免政策的摇摆性,增加支持民营企业的正面案例宣传。三是建立政府诚信守法履约机制,尽快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由中央政府提供支持,地方政府和央企国企带头偿还,尽快解开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使民营企业有能力、有信心,在风险更高、周期更长的新质生产力领域加大投资。
(二)深化市场化改革与创新生态培育
一是坚持全面开放与竞争中性原则,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坚持竞争中的所有制中性,平等准入、平等竞争、平等保护,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对内开放,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严格落实“法无禁止即可入”,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切实消除制约民间投资面临的各类隐形壁垒。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支持民营企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创新发展,探索民营经济发展新空间,促进民营企业的横向转型发展与纵向创新升级。二是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创新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科技专项,为民营中小企业、传统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提供政策支持、平台支持和要素支持。在重大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于产业类、科技创新领域项目,设置民营企业参与的最低比例,通过政策协同与制度创新激发市场内生动力。
(三)完善多元化金融支持体系
一是探索适应民营企业需求的融资担保手段。鼓励银行推广科技履约贷、知识产权质押贷、合同能源贷、股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贷等创新型信贷产品,通过“数字金融”加强银企间信息对称,降低创新型、轻资产型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对支持民营企业业绩突出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监管考核、资本占用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安排。二是支持政府引导基金与创投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支持。完善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机制设计,提高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投资机构的比例要求。优化监管环境,培育更多具有专业能力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化支撑。三是增强股票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依法依规稳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推广设立科技创新和“专精特新”专板,支持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上市推广服务和培训基地。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引导基金扶持、资本市场赋能等举措,降低民营企业融资门槛,增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持续性。
(四)促进要素流动共享与协同发展
一是创新适用人才培养引进渠道。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校企联合等方式,培养一批面向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探索建立政产学研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多向流动“旋转门”机制,允许高校教授通过学术休假制度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通过设立创新岗位、聘任首席科学家等方式,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相近的民营企业兼职。二是强化企业所需的关键共性技术支撑,推动科研设施开放共享。对企业涉及国家急需紧缺的关键技术进行梳理分类,强化关键共性技术供给,开通创新帮扶绿色通道。引导科技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向科技型民营企业开放中试验证平台,积极发展开源社区,共建共享重大科研设施仪器、检验检测平台、行业数据库等平台和资源。推动国家级平台开放共享,并作为后期补助经费考核的评价指标。三是鼓励国企与民企产业链协同创新。支持链主型国有企业引导民营企业精准补链,协同民营企业共同梳理产业链薄弱环节和链主企业配套需求,组织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