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陆智艺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谢飞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导读
●贝宁检察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 贝宁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 贝宁检察机关的职能与权力
贝宁位于西非中南部,16世纪前后出现许多小国和酋长国。16世纪后遭西方殖民者入侵。1904年并入法属西非。1960年8月1日独立,成立达荷美共和国。1975年改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1990年改为贝宁共和国,其检察制度受法国影响很大。
贝宁检察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在殖民统治之前,贝宁有各种土著司法制度,这些制度往往以习惯法为基础。1894年至1960年沦为法属达荷美殖民地,其司法和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法国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贝宁的检察制度的架构、职能、运作方式等多个方面。贝宁的刑事诉讼法体系和法国相似,许多检察制度和诉讼程序直接源自法国的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和法官也接受了法国法律传统的培训。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的主导地位。贝宁在独立后借鉴了这种结构,采用了以法国模式为基础的检察制度,在国家和地方各级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规定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调查、起诉和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一直是贝宁检察系统运作的最重要法律框架之一,为贝宁的起诉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有助于确保刑事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最初的法典于1971年颁布,定义了检察官在刑事调查、起诉和审判中的作用、规定了刑事调查的程序步骤,包括检察官启动、监督或驳回案件的权力、确保辩护权和无罪推定、规定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辩护律师之间的权力分立等。
1972年,贝宁在马蒂厄·克雷库的领导下经历了一场马克思列宁主义革命,法律制度也适应了新政权。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构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权力愈发集中。在这期间,起诉制度在革命政府的控制下运作,检察官的独立性较低。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贝宁向多党民主过渡后,该国于1990年通过了一部新宪法,确立了法治、分权和保护人权的主要原则。该法重新定义了司法机构,包括检察机关的作用和独立性。检察机关变得更加独立,不受政治影响,且起诉制度已逐步专业化,确保司法程序公平。检察官办公室的独立性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政府一直在努力限制对司法事务的政治干预,其不仅明确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离,还引入机制以确保检察官办公室能够更自主地运作。贝宁第2001-35号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并构建了其内部的等级结构,包括检察官的培训、招聘和晋升,这对检察系统的专业化至关重要。
为有效应对复杂的犯罪活动和加强检方在处理与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方面的作用,2018年通过修订后的《贝宁刑法典》赋予了检察官更大权力。在涉及有组织犯罪、腐败和人口贩运等复杂犯罪的情况下,明确扩大检察权。当今,贝宁积极与联合国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等组织的合作,为打击腐败、改善人权和加强法治的区域化、国际化而努力,进一步实现了法律和检察系统的现代化。
贝宁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贝宁的检察机关和法国同为分级管理体系。法国在普通法院系统内设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但不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院,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等级和名称与之对应的检察官。贝宁在独立后采用了类似的结构,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等级。国家检察院是贝宁检察机关的中央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起诉与协调。国家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检察系统的统一性和效能。这类检察官主要负责起诉涉及国家安全、腐败、跨国犯罪等重大案件。此外,他们还负责协调地方和高级法院的检察工作,确保各级检察机关的决策符合统一的法律标准。
贝宁总检察长是全国检察系统的最高领导,由总统任命,并须得到议会的批准。总检察长的办公室位于首都波多诺伏。总检察长负责领导整个检察体系,参与重大案件的处理,确保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司法透明度,还负责监督其他检察官的工作,并与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保持协调。贝宁上诉法院的高级检察官主要负责对上诉案件及其他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重大案件进行审查,确保下级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并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或提出法律意见。地方检察官是检察系统的第一级,设在全国各司法管辖区的地方法院或初审法院。主要由其负责案件的预审,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及轻微犯罪案件的检察事务,监督刑事案件的调查,并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参与诉讼。同作为法属西非殖民地的塞内加尔为加强司法救助在农村地区设立地方法院。贝宁与之不同的是,通过引入流动法院的方法来提高农村人口诉诸司法的机会,使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公民更容易获得司法服务。某些地区还组织了流动司法会议,检察官无需前往首都即可处理当地案件。
贝宁检察机关的职能与权力
贝宁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力主要体现在行政职责和诉讼职责两大领域。
在行政职责方面,对外:第一,监督行政法治。为确保行政决定和行政措施符合贝宁宪法和国家现行法律,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政府各部门及行政机关的行为。该机关还会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若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侵犯公民权益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改正。此外,检察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参与同行政行为有关的司法案件,其作为第三方代表公众利益并维护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第二,监督公共服务与行政执行。检察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尤其是涉及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时,需要确保提供的公共服务符合法律规定标准。同时,检察机关还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公正合法,防止后者滥用权力。第三,监督行政纪律和调查腐败案件。检察机关有责任有义务监督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及行政人员的纪律,调查腐败行为。在腐败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充当起诉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内,贝宁加强检察官的问责制,建立了规范和监督检察官活动的机制。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的作用扩大到监督和管理对被控行为不当的检察官的投诉。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责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个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方,代表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提起诉讼,指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塞内加尔检察官在提起诉讼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尤其是在腐败或经济犯罪案件中,他可以启动独立调查,或与国家反欺诈和反腐败办公室等专门机构合作。由于大部分主动权掌握在贝宁警察当局手中,尽管检察官有权重新启动或中断诉讼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该作用仍显得较为被动。在案件的调查阶段,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立案,并可指派调查人员或向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指示开展调查。检察机关还可以直接调查案件调查以收集证据;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代表公诉方参与庭审,提交证据、质询证人,并确保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案件审理中的异议,确保审判公正;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或认为继续追诉不符合公共利益,可以撤销或调整指控。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中止诉讼。在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尤其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重大影响时,检察机关可以要求高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责任代表政府或公共利益。在涉及政府资产、公共服务或其他社会利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要确保政府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中,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调解方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诉讼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还有权代表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主动提起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政府参与诉讼,处理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案件。当政府的行政决定受到质疑时,检察机关可以为政府出庭辩护。检察机关有权监督行政诉讼中的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避免政府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原则。贝宁检察机关虽然理论上是独立的,但有时在涉及政治的敏感案件中会受到当局的影响。当政府行为违反了公众利益或宪法规定时,检察机关有责任作为法律守护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