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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几内亚颁布新《税法总则》

2025年7月

文| 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蒋琪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导读

2024年,赤道几内亚修改了2004年税法,作出如下新的规定: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投资活力;扩大纳税主体与税种范围,强化现代经济税收覆盖;简化纳税流程,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取消部分免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化;规范非营利组织税收待遇,收紧豁免标准与适用范围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投资活力

● 扩大纳税主体与税种范围,强化现代经济税收覆盖

● 简化纳税流程,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

● 取消部分免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化

● 规范非营利组织税收待遇,收紧豁免标准与适用范围

 

   

2024年11月,赤道几内亚正式颁布《税法总则》(General Tributaria,2024年第1/2024号法),标志着该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全面重构与现代化。这是继2004年旧税法(2004第4号法)实施二十年来最重要的一次税制改革。新税法顺应了国际税收治理的新趋势,回应了国内财政结构调整与经济多元化发展的双重需求。新税法的变更主要表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投资活力

2004年旧税法下,税收激励机制相对有限,企业所得税统一适用35%的高税率,资本收益税与非居民股息所得也普遍适用25%的固定税率。这种税率体系在当时虽较为稳健,但未能充分体现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尤其在全球税负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缺乏灵活性。

根据2024年《税法总则》第60条、112条与185条的规定,赤道几内亚实施了大范围的税收优惠改革,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税率(IS)由35%降至25%;同时调整了个人所得税(ISS)的起征点,由旧法的七档累进税率简化为五档,由最高35%降至25%,并将起征点从100万非洲法郎提高至140万非洲法郎,减轻了低收入者的纳税压力;自然人资本收益税(IRCM)由25%降至10%(本国居民)和15%(非本国居民);引入所得税前的可抵扣项目,包括合理的财务费用、国内再投资支出等。

新法以独立的章节规定了增值税(IVA)的抵扣及补偿机制。第170条第2款规定,经税务机关充分核实和认证的增值税额抵扣额,可在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或抵扣,该机制适用于下列主体:

1.出口企业;

2.由于适用减税率而长期处于税额抵扣状态的企业;

3.享有外交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

4.投资额超过1亿非洲法郎的纳税人。

同时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完全履行纳税义务并且申请的增值税抵免额在2500万非洲法郎以上的条件下才可以申请增值税抵扣。该项措施能够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鼓励企业扩大资本支出、增强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新增小型活动特别税制(REAM:Regimen Especial de Actividades Menores),这一新制度是专门针对在非正规部门经营、从事家政活动、偶尔或经常从事贸易或其他活动、年总收入不超过3000万法郎的个人设计的,该制度对税收框架进行了调整,更好地满足个体劳动者和小型经济活动的需求。新法虽仍以3000万非洲法郎为上限,但引入地域差异化税率,按地区经济水平设置阶梯税率,对于适用REAM制度且经营场所位于区市首府、城镇以及村一级区域的纳税人按超额累进定额税率进行纳税,这有助于减轻低收入地区经济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改革,体现了政府推动经济多元化、提升投资吸引力的决心。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税等税率,赤道几内亚政府旨在改善国内税收环境,为企业特别是非资源型企业提供更具竞争力的税负条件。这些改革不仅有助于吸引外资,还可以激发本地企业的投资活力,推动科技创新、制造业等行业的发展。

 

扩大纳税主体与税种范围,强化现代经济税收覆盖

2004年实施的旧税法主要针对传统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未能充分涵盖快速发展的现代行业,特别是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此外,对于非正规经济领域——即劳动者或经济单位从事的、未被正式制度完全覆盖的经济活动——旧税法也缺乏相应规定。旧税法对小型经济活动的纳税义务未作明确界定,为弥补这一缺陷,新税法特别引入REAM制度,将更多个体经营者纳入纳税主体范围,从而完善了税收征管体系。旧税法对金融行业的税收监管较为松散,而新法通过引入金融活动税(IAF:Impuesto sobre Actividades Financieras)和扩展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填补了这一税收空白。

2024新税法对纳税主体的范围进行了大幅扩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了纳税主体的属地原则。任何在赤道几内亚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无论其身份如何,都将被视为赤道几内亚的纳税人,需缴纳相应税款。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税收的属地原则,确保所有与赤道几内亚有实际经济联系的人都必须参与税收体系。

2. 新税法对电子服务平台的税收进行了特别规定,尤其是对于那些跨境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无论是否在赤道几内亚境内注册)。根据新法第139条,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服务涉及赤道几内亚的消费者,则该平台需依法作为买卖双方之一征税,即便平台只提供技术中介服务。

3.明确了对部分公共部门及政府相关机构的纳税义务。国家、地方自治机构、公共机构及其他公法实体在行使公共权力开展经济活动时,不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虽有以上豁免条款,但若从事的经济活动与私营部门类似并有营利性质,则须按私营部门标准缴税。这一变化拓宽了公共部门在商业性活动中的税收义务,减少了税收流失。

除了扩大纳税主体的范围外,对纳税种类也进行了扩展,主要有以下方面:

1.引入了针对金融服务的特别税种——金融活动税,对金融交易、保险服务等未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征税。这一税种的设立旨在确保金融行业的税收规范。

2.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资产纳入税收体系。与传统的实物资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一样,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也会在财产转移时按照市场价值或购买价格进行纳税。这一规定扩展了税基,增加了税收的全面性。

3. 特别税的纳税范围也进行了大幅扩展,旧法仅针对主要石油产品以及部分工业品进行特别税征税,新法对酒精、烟草、含糖饮料及能量饮料、电信服务以及不可降解的塑料进行征税,反映了国家对居民健康以及环保的政策导向。对酒精、烟草等消费品加税,有助于控制不良消费行为,提高财政收入。对于不可降解塑料的税收,反映了赤道几内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通过征收额外的税费,鼓励企业转向采用可降解材料和环保包装,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电信税收的增加将有助于缓解赤道几内亚在通信基础设施上的支出压力。

4.新税法将矿产及碳氢化合物开采许可证、林业采伐特许权、海上钻井平台等明确归类为不动产类别之内,并将转让其所获得的收益纳入不动产收益应税范畴。这一变化意味着,赤道几内亚税务机关将对这些资源类权益的收益进行税收管理,扩展了税基和纳税主体。而2004年税法主要关注传统不动产的征税(如土地和建筑物),没有涉及到这类特定的资源型开采权的税务处理。

2024年《税法总则》通过大幅扩展纳税主体与税种的范围,成功回应了现代经济形式的挑战,特别是在数字经济与非正规经济领域的税务覆盖。这些改革措施不仅强化了税收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也为赤道几内亚的经济可持续增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财政支撑。

 

简化纳税流程,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

税收征管效率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的稳定性,也直接影响纳税人合规成本与税法执行的公平性。2004年旧税法在纳税申报、身份识别、资料提交等方面高度依赖人工与纸质程序,办税环节繁琐、易出错,也不利于实时监管。2024年新税法顺应全球税收治理现代化趋势,确立了覆盖申报、开票、登记与信息管理的电子化制度,为建设透明、高效、可控的税收环境提供了坚实基础。

(一) 纳税流程全面电子化
新法通过一系列条款构建了系统化电子税务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所有通信可通过电子手段完成,包括官方电子邮箱、税务平台、短信等,明确赋予电子通知与纸质通知同等法律效力。对拒收或未查收电子信息的纳税人,视为已完成有效送达。第22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统一会计准则和西班牙语语言规范进行电子账务管理,会计记录应可接受电子形式,并可供随时核查。

电子通知及送达机制细节化。新法规定了电子通知的具体流程,通知可通过电子平台、门户网站、社交媒体或电子邮箱发布,被通知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响应,视为默认接收,允许使用“公告栏通知”和“比对公示”等现代化电子送达方式。

(二) 纳税申报和弥补亏损的期限更加灵活
新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被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可作为“负税基”用于抵扣下一个年度的应纳税利润。如当年利润不足以完全抵扣亏损,剩余部分可在之后的五个财政年度内延续抵扣。该措施明确赋予企业连续5年的亏损结转期,使得企业在遭遇亏损后能有更长时间规划税务安排,减轻财务负担。

关于补充或延期申报,新法规定纳税人可在法定申报期限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或替代性申报,用于更正原有的纳税数据。申报的内容包括补充自主申报表、补充或替代性数据声明及补充或替代性情况说明。

相比2004年纸质为主、无电子规定的旧法,该制度变革极大提升了赤道几内亚税务体系的效率、透明度与自动化水平,标志着该国正式迈入电子税务治理的新时代。

(三) 设立纳税人信息中心,统一税号(NIF: Número de Identificación Fiscal)和税务信用记录
旧法未建立集中信息库,税号标准不统一,重复登记或身份错位时有发生,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历史以及信用的连续记录。

新法规定,纳税人完成税务登记申报后,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分配税号(NIF),NIF具有个人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应用于个人与第三方的商业及行政往来,以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提取。已完成税务登记并取得NIF的法人实体方可进行下列活动,包括:以自身名义签订各类劳动合同、服务或商业合同、保险合同及供应合同;取得从事受监管行业的执业许可。该措施提升了税收征管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有助于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税务合规体系。

综上,新税法在纳税流程上体现出高度的信息化转型,系统建立了从通信通知、账务管理到纳税申报、信息备案等全过程的电子化系统,极大提升了税收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新法通过设置灵活的申报与补正期限、允许亏损五年结转、统一税号(NIF),降低了合规成本,标志着赤道几内亚税务体系迈入电子治理与数字税务的新阶段。

 

取消部分免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化

赤道几内亚在2004年旧税法中设立了大量免税条款,涵盖农业、教育、医疗、外交等多个领域。然而,这些广泛的免税政策在实践中难以监管,也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均。因此,2024年新法对免税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明确收紧乃至取消多数非普遍性免税条款。

新法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中非经货共同体(CEMAC)的规定,除本法和其他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外,不得给予其他减免税。同时,第140条严格限制增值税的免税政策,规定除本法第173条所列商品与服务外,不再授予任何其他增值税免税或减免政策。

新法通过统一适用免税标准,原则上禁止各类特殊的免税政策,仅保留对公共医疗、基础教育、部分特殊人群的豁免,并需纳入明文规定。这一改革举措旨在缩减税收漏洞、减少税制歧视,提升整体税基广度与征收可控性。

取消免税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公平,该措施仅允许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豁免,同时废除现有豁免政策。然而,此举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对燃油等特殊行业。目前政府虽未公开宣传,但实际上政府通过向分销企业提供税收豁免来“补贴”燃油,以此来支付国际市场价格与加油站最终售价之间的差额。因此取消燃油市场的免税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很有可能导致燃油价格上涨,进一步提高民众的生活成本。

 

规范非营利组织税收待遇,收紧豁免标准与适用范围

赤道几内亚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处理长期缺乏明确规范。2004年《税法》未针对非营利实体设立专门制度,仅在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给予一定豁免。而1999年《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则首次明确了这类组织的税收权利与义务,规定特定情形下的免税待遇。另一方面,1992年《社团法》虽授予税收豁免和经济特权,但具体实施需由政府逐案批准。

2024年新税法的改革重新定义了非营利组织,规定了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非营利组织税收待遇趋于严格化,因此给其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新法明确界定了非营利组织的类型,规定:基金会、被认定为公益性质的协会、专业协会与学会、非政府组织(NGOs)、各级体育联合会、由前述条款所述实体组成的联合会与协会、在赤道几内亚通过常设机构运营且与前述条款性质类似的外国非营利组织、驻地位于中非经货共同体(CEMAC)或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CEEAC)成员国的实体属于非营利组织,并要求以上组织需满足七项条件才能享受非营利组织待遇,包括非利益导向管理、不得与商业活动竞争、不得分配盈余等。新法将不再以“非营利身份”作为豁免条件,而要求组织在运作、会计与服务对象上都符合严格规范,形式非营利不等于免税资格。与此同时,对于如何界定是否有商业活动缺乏明确的定义,这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裁定的公平公正。

新法第281条明确指出:非营利组织原则上适用税法所有规定,即具有纳税义务,仅有在其严格按照章程活动时,部分组织可获企业所得税豁免。所有组织必须完成正式税务登记、申报收入与支出,否则将被视为普通纳税主体处理。而2004年的旧法采用的是宽泛的豁免模式,只要组织“不营利”,无须细致划分收入结构与支出用途,也未要求具体的会计审查或社会贡献指标。因此,税收门槛的收紧很可能导致依赖创收活动维持社会项目的组织面临生存危机,削弱其社会影响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