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周涵 湘潭大学非洲法研究生
导读
●乌干达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
● 乌干达总检察长的职权
● 乌干达公共检察长及其办公室的职能
● 乌干达其他检察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乌干达是东非内陆国家,公元1000年,该地建立了很多王国。19世纪中叶,布干达王国成为东非强盛的国家。1894年,英国宣布该地为其保护国,进入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962年10月独立后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传统,后经过逐步发展,形成了自己的检察制度。
乌干达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
在英国对乌干达实施殖民之前,乌干达有许多王国,这些王国的司法体系中没有独立的检察官,一般由部落首领、长老以及亲属团体的长老们共同掌管司法。他们适用当地习惯法裁决各类案件,包括强奸、盗窃、谋杀、抢劫等案件。针对不同罪行,各地施行的惩罚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乌干达的北部地区,一旦有人因偷窃被抓,便会被带到首领面前接受惩罚,通常包括殴打和羞辱。而在乌干达的东部地区,巴吉苏(Bagisu)部落则采取了一种更为极端的手段,他们会在公众面前将罪犯活活烧死。在乌干达西部地区的巴克尼约(Bakonjjo)部落则有着一种独特的惩罚方式:将罪犯绑在森林中约24小时,如果第二天早上发现罪犯仍然存活,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赦免。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罪犯都会成为野兽的猎物,难以生还。值得注意的是,乌干达境内不同王国的刑事司法管理模式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英国人统治乌干达后,开始改造乌干达传统司法制度,推行英国的制度,英式的检察官制度和法院制度移植到乌干达。英国在乌干达设立的高等法院专门管辖严重和煽动性的重罪,由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负责调查和起诉犯罪嫌疑人。英国在乌干达设立的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则主要处理小额索赔纠纷和轻微犯罪案件,由私人可以提起诉讼。这些人被称作自诉人(Private Prosecutor,也有人把他们翻译成私人检察官)。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涉及强奸、谋杀等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严重案件。而地方法院则负责审理可能判处短期监禁、罚金或鞭刑的案件。高等法院同时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案件,可上诉高等法院。
同时,传统酋长和长老等仍保留部分司法权,他们可以处理当地人之间的轻型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有权调解社会纠纷,但他们无权处理欧洲人与当地人之间的纠纷和犯罪。
1962年,乌干达获得独立,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该宪法第64条规定,设立总检察长,是乌干达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可代表政府对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诉讼。1967年,乌干达通过新宪法(称作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第35条规定,总检察长是乌干达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代表乌干达政府参加诉讼。但同时,该宪法第71条规定,设立公共检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简称DPP)。DPP在总检察长的指导下,负责启动和进行非军事法庭的刑事诉讼,同时也遵循宪法规定的程序。此外,DPP还有权为特定案件指定公诉人,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警察官员也会担任此角色,而DPP则会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和评议。
20世纪70年代,阿明(Amin)执政时期,乌干达的司法系统遭到破坏而几近崩溃。1971年3月,阿明赋予安全部队搜查和逮捕的权力,他们借此法令对政治对手进行打压。随后,又通过另一项法令赋予政府官员免受法庭起诉的豁免权,从而阻止法院对安全部队的行为进行裁决。阿明通过免除士兵和警察的法律责任,对平民实施了长达八年的残酷统治。
1986年穆塞韦尼上台后,终结了军队的暴政并着手改革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他成功地增强了法院的独立性,恢复了检察制度,并通过立法允许政府在这些地区设立独立的法院,同时赋予军队逮捕叛乱分子的权力。1995年,乌干达颁布新宪法,重建了检察制度。乌干达现行宪法规定其检察机构有两大类。一是总检察长办公室,一个是公共检察长办公室。
乌干达总检察长的职权
总检察长根据1995年宪法第119条设立。总检察长是内阁部长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总检察长必须在高等法院担任辩护律师十年以上,才可能由总统经议会批准任命。 总检察长的职责包括:1 . 向政府就任何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2. 拟订和审阅政府作为一方或政府对其有利害关系的协定、合同、条约、公约和文件(不论其名称为何);3.代表政府出席政府作为当事方的法庭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4. 执行总统或法律可能赋予的其他职责。此外,如果未经总检察长的法律建议,乌干达政府作为缔约方或利害关系方不得缔结任何协议、合同、条约或公约等,除非议会依照法律规定允许。而且,在议会制定该类法律之前,总检察长可以通过法定文书豁免任何特定类别的协议或合同,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均不是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2005年,乌干达修改宪法,增设了副总检察长,以在必要时代总行检察长职权。副总检察长需具有在高等法院担任辩护律师7年以上,并经议会批准由总统任命。
乌干达公共检察长及其办公室的职能
公共检察长必须具备乌干达高等法院法官的资质,由总统根据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建议并经议会批准后任命。1995年的公共检察长办公室,是从乌干达1967年的公共检察办公室发展而来,其主要职能相似,但其法律地位不同。根据1967年宪法第71条第5款的规定,当时的公共检察办公室根据总检察长的指令行事并接受总检察长的监控。也就是说,1967年的公共检察办公室是总检察长的下属机构,是代总检察长行使公诉职能。而根据乌干达1995年宪法第120条第6款之规定,现行的公共检察长办公室在行使其职责时,不受任何人或机构的指示或监控。也就是说,乌干达现行的公共检察长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与总检察长处于平行地位。
现行公共检察长办公室根据乌干达1995年宪法第120条设立,其组成包括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局,共4个局;第二层级为4个局下设的部,共13个部;第三层级为各部管理的司/股/科/处,共6个司,4个股,2个科,下设有地方办事处。
乌干达公共检察长办公室职能由四局行使:检察局、国际事务局、监察质量保证研究与培训局、管理支助事务局。检察局为核心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公诉业务、内部管理规则制定与审核,协调各部门,优化资源配置,全面监督公诉工作,管理与协调地方办事处,推广最佳起诉实践,提供专业指导,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国际事务局负责跨境及国际犯罪政策规则制定,协调合作,获取资源,设计解决方案,建立国际合作关系,审视立法并提出改进建议。监察质量保证研究与培训局推动公诉管理效率、司法公正,制定绩效标准,检查评估检察官绩效,提供案件研究支持与培训。管理支助事务局确保机构顺畅运作,负责后勤、行政管理,预算编制,制定政策规则,协调部门工作,监测评估公诉过程,推动持续优化。该局还设立地区办事处,负责管理乌干达各地区的检察工作。乌干达现有110多个区,每个区设立常驻首席州检察官、常驻资深州检察官、常驻检察官和常驻州公诉人等,负责在其所在区行使检察职权。
公共检察长办公室的职责相当广泛,它指导警察搜集犯罪相关信息,并要求警察迅速报告。同时,它有权在非军事法庭的管辖范围内,对任何个人或机构提起刑事诉讼。此外,它还可以接手并继续推进其他个人或机构提起的刑事诉讼。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阶段,它还可以中止自己或他人提起的、与相关法律条文相关的刑事诉讼,但中止他人提起的诉讼需要经过法院的同意。在判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停止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或当局提起的与本条有关的任何刑事诉讼。
公共检察长办公室的薪酬和发展资金来自综合基金,自采用部门间广泛合作方法(SWAP)以来,该办公室一直在司法法律秩序部门(JLOS)的框架内运作。迄今为止,该办公室继续通过开设新办公室和部署必要的人力资源来扩大其在全国的地理覆盖范围。不过,总检察长办公室并不是一个法人团体,不能以其机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它只是一个代表政府执行正义的刑事部门,因为没有立法规定其实施起诉或被起诉的权力。
乌干达其他检察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除总检察长外,乌干达检察人员主要分为两类,即公共检察官和私人检察官。 公共检察官又称公诉人,广义上包括公共检察长、副公共检察长、国家律师(State Attorney)、检控警察(Police Prosecutor)和公共检察长任命的任何人。国家律师必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职业资格,由公共检察长和公共服务委员会任命,在刑事诉讼中代表政府,在各级法院提起诉讼。检控警察可被公共检察长指定提起刑事诉讼,但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只能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不是其本人侦查的案件。
与公共检察相对应,乌干达还有私人检察(private prosecutor),相当于自诉,也称为自诉人。任何人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某人犯罪,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律师法》,检察人员享有在法庭上的发言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根据《地方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 MCA)第223条,公共检察官有权在无需任何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在任何地方法院出庭并进行诉讼。私人起诉仅在地方法院进行,其规定见于《地方法院法》第42条。私人检察官受法院的指导和控制,以确保不滥用法律程序。私人检察官可以是提出控告的原告,也可以是受命以宣誓方式提出控告的私人律师。
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调查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关键纽带。在此过程中,他们必须遵循法律和证据。检察人员被要求协助法院查明争议事实,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公共检察人员主要有四项基本义务,包括确保证人受到保护的义务、支持犯罪受害者并确保他们得到正义的义务、披露有罪和无罪证据的义务和防止不公正、滥用程序和保护无辜者的义务。确保证人受到保护的义务是指检察人员有责任确保证人安全,合作警方或保护机构进行威胁评估,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假名、伪装、警方保护等。乌干达《证人保护法》强调证人需配合保护行动。支持犯罪受害者并确保他们得到正义的义务是指检察人员应确保犯罪受害者获必要支持,乌干达公共检察长办公室设受害者支持和证人保护部门,处理投诉,确保正义。披露有罪和无罪证据的义务是指检察人员需披露有罪及无罪证据,基于人权文书标准,保护隐私,必要时可披露摘要或删减版。公共检察人员有义务防止不公、滥用程序,保护无辜,审慎行使裁量权,依法指控。公共检察长有宪法权力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未履行职责则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